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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对象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当如何做?
2018-06-25 14:37     (点击: )

【以案说法】监察对象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当如何做?被调查人经监察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是否属于自动投案?

来源:郑州市纪委监委网站   时间: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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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对象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当如何做?
  某区劳动监察大队的郭某,对区监委给予他的处理决定不服。在收到处理决定之后,向区监委申请了复审。区监委受理后,依法对原处理决定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复审决定。但是郭某仍不服,郭某应该怎么办?
  答:为保障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复审、复核。复审,是指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依法受理后,应当对原处理决定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复审决定。复核,是指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不服,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向作出复审决定的监察机关的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受理后,对原复审决定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复核决定。复审是复核的前置程序,未经复审的,不能提出复核申请。
  因此,郭某可以在收到区监委的复审决定后,一个月内向区监委的上一级监委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将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监察法》相关条款
  第四十九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被调查人经监察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是否属于自动投案?
  梁某系某国有企业总经理,监察机关在办理其他案件时发现梁某可能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为了核查情况,调查人员电话通知梁某到监察机关配合调查。接到电话后,梁某按时到监察机关如实说明了自己职务犯罪行为。本案中,梁某经监察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属于自动投案吗?
  答:监察法关于涉嫌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印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作了衔接。
  自动投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被调查人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监察机关发现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者犯罪事实和被调查人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监察机关的询问、讯问或者尚未采取留置措施之前,主动到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接受调查。被调查人犯罪后逃到异地,又向异地的监察机关投案的,以及被调查人因患病、身受重伤,委托他人先行代为投案的,也属于自动投案。有的被调查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获,只要查证属实的,也属于投案。有的被调查人投案并非完全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经亲友劝告,由亲友送去投案,对于这些情形也应认定为投案。但被调查人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监察机关的电话通知,虽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其强制效力并未达到限制被通知人人身自由的程度。被通知人在接到监察机关的电话后,其自由尚未受到限制,可以选择拒不到案,也可以选择逃跑。被通知人能主动到案接受调查,表明其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认识,体现出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因此,梁某经监察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说明了自己职务犯罪行为,属于自动投案。
  《监察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市纪委监委宣传部,管城区、金水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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