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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党内政治生活红线
2018-03-05 11:13     (点击: )

来源:北京市纪检监察网

编者的话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让党员、干部知敬畏、

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为推动全市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交流党的十九大精神,建设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园地、阵地,我们将陆续刊登典型案例,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评析,帮助全市党员干部深入理解党纪党规,努力增强不想腐的自觉,营造履

职尽责、崇廉拒腐的浓厚氛围。

本期开始,推出第一个专题“如何理解‘党内政治生活的红线’”,解读如何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防范在党内政治生活中踩红线、越底线。

(一)在大是大非面前态度暧昧、放任不管

2017-12-05

典型案例

赵某,中共党员,某市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

  2014年以来,该市市委党校多名教职工,经常发表一些与党中央决策部署不一致的言论,对一些地方的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发表明显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错误言论,并在党校学员课堂上公开宣讲,混淆视听。赵某听到这些言论后,怕得罪教员和挫伤教员的积极性,采取睁只眼闭只眼的方式,听之任之。后有教员在课堂上宣讲错误言论时,被学员录音录像并发布到互联网上,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20154月,赵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组织立案审查。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的违纪案件。所谓的“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所谓的“政治纪律是党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政治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政治规矩是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在政治方面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所谓的“放任不管”,是指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职责和权限,应当监督管理和制止纠正查处,但却因为种种原因不想管、不愿管、不敢管。所谓的“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对发生的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敢、不愿、不想进行斗争,不愿得罪人,当老好人,表现在面上客客气气,该批评不批评,该纠正不纠正,该查处不查处,丧失了党性原则和立场。党员干部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等大是大非问题面前,该如何毫无畏惧、立场坚定?在面对各种思潮的诱惑和考验时,该如何头脑清醒、坚决抵制?在遇到同事朋友传播政治谣言、乱开政治玩笑时,该如何旗帜鲜明、敢于制止?这些事关党员干部的政治立场和政治定力。可以说,在大是大非面前,明辨黑白、坚定立场、勇于对错误言论说不,这些绝非空洞的概念,它就在党员干部身边,体现在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上。应当说,当前绝大多数党员、干部在政治上是清醒、坚定的,但个别党员干部的确在政治上出了“偏差”。有的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站稳脚跟,还有的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甚至热衷于传播政治谣言,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这既破坏了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要求,也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

  本案中,赵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本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但其在面对单位一些党员干部被错误思想迷惑、公开发表一些违反政治纪律的错误言论时,不敢挺身而出、加以纠正,而是采取睁只眼闭只眼的方式,听之任之,最终被媒体和网络炒作,在政治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应当受到党纪追究。

  政治提醒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能态度暧昧,不能动摇基本政治立场,不能被错误言论所左右。这既是党的政治纪律,也是党内政治生活不可触碰的红线。这充分表明,对党员、干部要始终坚持政治标准不放松,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增强政治意识,保持政治清醒,坚定政治立场,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大是大非面前态度坚决、立场坚定,决不被模糊认识和错误言论所左右;当人民利益受到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受到破坏、党的执政地位受到威胁、党的基本路线受到干扰时,要勇于挺身而出,亮明态度,主动坚决开展斗争。大量的案例表明,党员、干部政治上不坚定,容易使自己迷失方向,最终走上不归路。政治上不清醒,就找不准前进的方向,就会让权力膨胀、被欲望绑架,最终难免政治上变质、经济上贪婪、道德上堕落、生活上腐化。领导干部在重大问题上认识含糊、态度暧昧、行动摇摆,很容易带坏一个执政团队。一个团队的主心骨出了问题,便会对大家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出现“上梁不正下梁歪”的局面。更有甚者,领导干部的政治立场出现偏差,会带坏一个地方。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讲政治是突出的特点和优势。没有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党的团结统一就是一句空话。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讲的,党员干部在政治上出问题,对党的危害不亚于腐败问题,有的甚至比腐败问题更严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既要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人予以严惩,也要对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的党员领导干部予以惩处,发挥党纪处分在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的威慑作用。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时刻牢记,自己第一身份是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加强理论学习,不断增强政治警觉性和政治鉴别力,保持政治定力,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中央要求的坚决执行、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要时刻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听从党中央的号令,令行禁止。对一切违背、歪曲、否定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言行,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挺身而出、亮明态度,旗帜鲜明坚决开展斗争,真正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立起来、严起来,并通过抓住政治纪律这个纲,把严肃其他纪律带起来。高级干部要清醒认识自己岗位的重要性,职位越高,越要做到党性坚强、党纪严明,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始终发挥好表率作用。

  法规链接

  1.《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二部分第六段、第七段

  全党必须坚决捍卫党的基本路线,对否定党的领导、否定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否定改革开放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领袖和英雄模范的言行,对一切违背、歪曲、否定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行,必须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

  考察识别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首先看是否坚定不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能态度暧昧,不能动摇基本政治立场,不能被错误言论所左右。当人民利益受到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受到破坏、党的执政地位受到威胁时,要挺身而出、亮明态度,主动坚决开展斗争。对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等政治不合格的坚决不用,已在领导岗位的要坚决调整,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二)抗拒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

2017-12-13

  典型案例

  孙某,中共党员,某市市委书记。

  2016年下半年,面对部分地区房价上涨过快的情况,党和国家作出部署,要求各地采取有力措施,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抑制本地房价过快上涨的态势。某市中心城区房价同比上年上涨60%,应当积极落实国家部署,采取调控措施。但市委书记孙某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在本市继续推进购房补贴政策,鼓励人们购房,从而引发地区抢购热潮,房价飞涨,不但住房困难群众意见很大,也让一些违规违法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借机大量销售,群众交了钱却收不到房,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20172月,孙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组织立案审查。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抗拒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的违纪案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是指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行为。所谓的“拒不执行”,是指在党中央或者上级明确要求贯彻执行的情况下,仍然拒绝执行或者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诿、怠于执行,导致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得不到贯彻执行。“故意作出相违背的决定”,是指在党中央或者上级明确要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情况下,故意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决定,导致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得不到正确贯彻执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有的是经过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有的是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擅自作出或者代表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党和国家的方针是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达到特定目标而确定的指导原则;党和国家的政策是党和国家根据自己的路线和方针制定的具体行动准则。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决定的行为,是在政治上与党离心离德、分庭抗礼的表现,是分散主义、地方和部门主义的典型表现,严重阻碍中央政令畅通,严重影响党中央权威,是党的纪律决不允许的。

  本案中,孙某作为市党委书记,应当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但是,孙某却置中央政令于不顾,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故意以集体决策的名义,作出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相违背的决定,导致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地区不能得到正确贯彻执行,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严重损害党中央的权威和中央政令畅通,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应当受到党纪追究。

  政治提醒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全党必须自觉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对党中央决策部署,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都不准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不准先斩后奏,更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属于部门和地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部署,要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为前提,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但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既是党的政治纪律,也是党内政治生活不可触碰的红线。政令畅通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保证。维护党中央权威,实质上就是维护党中央制定的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权威。中央的大政方针以政令的形式颁布实施后,能否在各地方、各部门切实贯彻执行,使中央决定了的事情得到各方面认真对待和有效落实,直接影响到中央的形象和威信。因此,维护党中央权威,就必须坚决有力地执行中央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和总任务、总方针、总政策、总目标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上,全党必须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对党中央决策部署,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都不准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更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必须正确处理确保中央政令畅通与发挥地方和部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问题,克服执行缺位、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等现象。需要特别防止用局部利益代替全局利益;仅从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出发,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借口改革创新而无视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党的纪律。这都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党章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因此,如果认为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不能执行或者需要变通执行的,可以申述理由,逐级上报请示批准。对于这种情况不能视为拒不执行。如果请示未获批准的,应予执行;拒不执行的,就应当按照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法规链接

  1.《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三部分第七段

  全党必须自觉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对党中央决策部署,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都不准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不准先斩后奏,更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属于部门和地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部署,要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为前提,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但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资料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党内政治生活的红线》)

(三)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2017-12-15

  典型案例

  周某,中共党员,某市公安局副局长。

  20163月,周某在某网站论坛上转发了一篇关于“一国两制”的文章,并在论坛上发表评论,对党的“一国两制”政策进行不负责任的批评和议论。该评论被网友大量转载,造成了严重不良的政治影响。同年5月,周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组织立案审查。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违纪案件。所谓的“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对中央大政方针不负责任地胡乱发表意见、批评指责,甚至诋毁歪曲等,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从本质上来说是“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的行为,是一种与党中央方针政策精神对抗的行为,是破坏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中央大政方针是党中央关于治国理政所作出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要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关系到党中央的权威和国家长治久安,全党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任何人不得妄加评价,更不允许诋毁歪曲。所谓的“妄议”,是指无中生有的评议、歪曲事实的评议、僭越规矩的评议,是“恶议”“假议”,而非“良议”“真议”,是破坏性的、不负责任的,甚至是别有用心的评议,是动机不纯、方向不正、方法不当的评议,而不是追求真理、惩前毖后的评议,绝不是我们党所提倡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是2015年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后新增加的内容。主要针对一些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党不言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中央大政方针妄议乱议,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等突出问题增加的条款,对维护党中央权威,将发挥重要的纪律保障作用。

  本案中,周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保持政治敏感性和辨别力,自觉维护党中央大政方针。但是,周某却无视党的纪律,毫无政治敏锐性和组织纪律观念,公开对党中央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妄加评价,不负责地进行批评和指摘,引发社会上思想认识混乱,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和权威,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应当受到党纪追究。

  政治提醒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准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这是新形势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遵循,也是党员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应当牢记党员身份,在党言党,在党为党,决不能不负责任地公开随意批评指摘中央的大政方针,即使是在私下场合,也应当谨言慎行,否则传播开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就应当受到纪律处分。当然,反对党员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绝不是堵塞社会言路,压制党内民主。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是没问题的,如果党员对党通过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禁止“妄议中央”是基于党章在总纲中对民主集中制的规定。党章在总纲中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建设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要求之一。这项原则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它要求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还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是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思想,有的造成严重后果,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了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也严重违反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党员干部一定要谨记,入党要守党纪,必须对党绝对忠诚,决不能阳奉阴违、妄议中央;决不能专门挑那些党已经明确规定的政治原则来说事,口无遮拦,毫无顾忌,以显示自己的“能耐”。

  法规链接

  1.《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四部分第三段

  政治纪律是党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全党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员不准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准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准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准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资料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党内政治生活的红线》)

(四)搞团团伙伙、培植私人势力

2017-12-21

    典型案例

    杨某,中共党员,某市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

   20111月以来,杨某利用担任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上,违背党的干部方针和原则,大搞任人唯亲和利益输送,以老乡、校友为纽带,在政法委和其他部门,搞团团伙伙、培植私人势力,企图建立一个听命于他的独立王国,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生态。20153月,杨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组织立案审查。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搞团团伙伙、培植私人势力的违纪案件。所谓的“搞团团伙伙、培植私人势力”,是指一些党员干部背离组织,破坏纯洁的同志关系,为了个人和小集团的利益,借“同学”“同乡”“战友”等各种名义编织“关系网”、拉“小圈子”,相互勾结,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搞亲亲疏疏,利益输送,在党内形成不同的团伙和山头,破坏党的团结和统一的行为。具体表现就是在单位内部笼络身边人、组建“个人王国”,在单位外部则网罗亲朋故友、同学同乡形成关系网,打造休戚与共的利益共同体。无论是对单位内部还是单位外部,通过这种联结关系,建立一个相互利用、相互交换的权力共生体系,相互之间通过互通款曲、相互提携、利益输送、站台助威等为自己营造声势、捞取政治资本。搞团团伙伙、培植私人势力,从本质上讲就是背离党的组织,另搞一套,严重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纵观近年来的腐败案件,呈现出“窝案、串案、案中案逐步增多”的特征,“一窝”“一串”把“圈中人”一个个地牵了出来。媒体披露,周永康、令计划等落马的“大老虎”背后,都有着“秘书帮”“西山会”等一个个或明或暗、或松散或紧密的帮派圈子。这些人权力越大、位置越重要,越不拿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回事,甚至到了肆无忌惮、胆大包天的地步;有的政治野心膨胀,为一己私利或小团体的利益背着组织搞政治阴谋活动、搞破坏党的政治勾当;有的领导干部把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老子天下第一,把党派他去主政的地方当成了自己的“独立王国”,用干部、作决策不按规定向中央报告,搞小山头、小团体、小圈子。这在我们党内是绝对不允许的。如果让他们破坏党的团结和统一的分裂活动成了势、得了逞,就会严重侵蚀党的思想道德基础,严重破坏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严重损害党内政治生态和党的形象,严重影响党和人民的事业发展。党的十八大以后展开的正风反腐斗争中,这些野心家、阴谋家陆续被揭露出来,并清除出党,消除了党内最大的政治隐患,净化了党内政治生态。

  本案中,杨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任人唯贤、五湖四海,但他却利用职权乱拉私人关系,搞团团伙伙、培植私人势力,企图建立一个听命于他的独立王国,严重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败坏了所在地方的政治生态,应当受到党纪的严惩。

  政治提醒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准在党内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任何人都不准把党的干部当作私有财产,党内不准搞人身依附关系。这既是党的政治纪律,也是党内政治生活不可触碰的红线。我们党历来主张干部选拔要“五湖四海”,就是为了防止出现山头、拉帮结派现象。党章规定,党员有“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的义务。早在1980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就规定“绝对禁止搞宗派活动,搞小圈子;不允许拉拢一部分人,排斥一部分人;抬一部分人,压一部分人”“严禁以派性划线,严禁利用职权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私人势力。共产党员应该忠于党的组织和党的原则,不应该效忠于某个人。任何人不得把党的干部当作私有财产,不得把上下级关系变成人身依附关系”。邓小平同志从维护党的团结的高度批评过山头主义,指出领导干部要“遵守党的纪律,不能搞宗派主义,树山头、垒山头,或者站到这个山头、那个山头。如果这样,党就分裂了,就没有战斗力了”。“小圈子那个东西害死人呐!很多失误就是从这里出来,错误就从这里犯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腐败问题与政治问题往往是相伴而生的。”这就揭示出一个规律性现象:那些图谋窃取党和国家权力的野心家、阴谋家,不仅在经济上存在严重问题,而且在政治上也存在严重问题,其经济上的以权谋私同政治上的结党营私是互为因果的,两者走向合流与共谋是必然的。这些从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查处的大量违纪违法案件已经得到证实。党员干部也有社会交往的需求,通过聚会等联络感情、结交朋友了解社会,本身并无不妥,但有极个别人借联谊、聚会之名,编织“关系网”,拉“小圈子”,搞团团伙伙或非组织活动,使之成了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的平台,这是我们党坚决反对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都要引为鉴戒,如果以投机心理去依附那些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阴谋窃取党和国家权力的人,一旦入了帮、进了派,抱了团、成了伙,就很难保持政治上的清流,就会成为一根绳上的蚂蚱,到头来必然会落得个被一锅端的下场。广大党员干部要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惑,破除“小圈子”,远离“小圈子”,靠拢“大家子”,积极靠拢党组织、靠拢人民群众。

  法规链接

  1.《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四部分第四段

  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准在党内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对那些投机取巧、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的人,要严格防范,依纪依规处理。坚决防止野心家、阴谋家窃取党和国家权力。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八部分第五段

  任何人都不准把党的干部当作私有财产,党内不准搞人身依附关系。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能搞家长制,要求别人唯命是从,特别是不能要求下级办违反党纪国法的事情;下级应该抵制上级领导干部的这种要求并向更上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报告,不应该对上级领导干部无原则服从。规范和纯洁党内同志交往,领导干部对党员不能颐指气使,党员对领导干部不能阿谀奉承。

  2.《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资料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党内政治生活的红线》)

(五)对抗组织审查

2017-12-29

  典型案例

  魏某,中共党员,某市市委书记。

  20164月,魏某在得知其收受他人房产的行为被人举报、组织正在对有关问题进行初核后,为掩盖其严重违纪问题,与其家属商量,将该房产抓紧出售,多次向曾经对其行贿的有关私营企业主打探纪检机关是否找他们谈话核实,并与相关人员串供,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将部分赃物转移至亲友处藏匿。同年6月,魏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组织立案审查。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对抗组织审查的违纪案件。所谓“对抗组织审查”,是指涉嫌违纪人员在党组织对其进行纪律审查期间,采用编造谎言、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和串供、转移藏匿赃款赃物、销毁伪造证据材料、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等各种方式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随着中央正风肃纪越来越深入和常态化,已对违纪违规行为形成了高压态势。但仍有一些人对纪律的严肃性还缺乏应有的认识,心存侥幸,不甘心向组织如实交代问题,对纪律审查产生了“抗性”,干扰、阻碍组织审查,企图蒙混过关。在执纪实践中,对对抗审查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注意把握好新旧条例的演变过程,2003年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将此类行为称之为“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并没有规定为独立的违纪行为,而是作为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在总则中予以规定。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则把此类行为表述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在分则中单独作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予以认定,对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充分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在忠诚老实方面的政治性要求,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的党内审查特色。因此,如果被审查人的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11日前,可作为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认定;如果其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发生或延续至201611日后,对该行为应单独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与其他违纪行为合并处理。

  本案中,魏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忠诚老实,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但其为掩盖自己严重的违纪问题,打探消息、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物,甚至伪造证据,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

  政治提醒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这既是党的纪律,也是党内政治生活不可触碰的红线。对党忠诚老实,是党章对党员的基本要求,也是党员的基本义务。近年来,部分党员干部在实施违纪行为后,特别是其违纪行为开始被组织调查后,往往实施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实践中出现较多的是,被审查人在与其存在权钱交易关系的人员接受组织调查后,通过转移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组织相关涉案人外逃、打探案情等方式,企图逃避组织调查。常言道,“纸是包不住火的”。这些花样百出、绞尽脑汁的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也决不可能得逞,反而只会错上加错,在违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实践证明,对抗组织的花样再多、形式再新,也难逃党纪国法的严惩。是以积极主动的姿态配合组织调查,还是在组织面前弄虚作假、不讲实话,体现的是对党忠诚与否。对党忠诚老实是一名党员应有的政治态度,无论是平时的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还是违纪违法之后,都必须对党讲真话、说实话。每一名党员干部都须谨记,在组织面前必须坦荡如实、赤诚相见、心存敬畏,决不允许弄虚作假、欺骗隐瞒,这些行为不是小错误,而是违反纪律、不讲政治规矩和欺瞒、对抗组织的表现,是对党不忠诚,后果会很严重。尤其是违纪违规之后,更应该反省错误,主动向组织坦白。须知,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好猎手。负隅顽抗,不仅难以蒙混过关,还会加重处分,正所谓“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大监督执纪力度,对违纪行为保持零容忍,形成“伸手必被捉”的稳定预期,打消违纪违规者的侥幸心理。

  法规链接

  1.《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四部分第五段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骗取荣誉、地位、奖励或其他利益的,凡因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都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对坚持原则、敢于说真话的同志,要给予支持、保护、鼓励。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资料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党内政治生活的红线》)

(六)瞒报个人有关事项

2018-01-12

典型案例

潘某,中共党员,某市副市长。

20161月,组织部门组织全市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潘某及其妻李某某、儿子潘小某(未婚,与潘某夫妇共同生活)名下现有5套住房、2个车位。潘某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一栏,只填报了其本人名下的2套住房、2个车位,隐瞒了李某某拥有的其他3套住房的情况。同时,潘某为规避报告,以其远房亲属名义购买了200万元理财产品,也未报告。同年7月,潘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组织立案审查。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领导干部不正确履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义务的违纪案件。认真贯彻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是领导干部的义务,是党员对党忠诚老实的体现。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的骨干力量,是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带头人,其作风如何,能否廉洁从政,对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关系着一个单位、一个地区的党风、政风、行风和民风,关系着党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反映着党的执政能力、执政水平,体现着党的先进性。这就要求我们党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认真解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教育、引导领导干部严格廉洁自律,常怀忧党之心,恪尽兴党之责,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永葆共产党员本色。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领导干部每年度需要集中报告上一年度的个人有关事项,如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情况;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情况,等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基本要求是“如实报告”,包括不得漏报,更不得虚假报告或隐瞒不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应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本案中,潘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如实准确向组织报告个人房产、投资、理财等个人有关事项。但他却组织意识淡漠,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蓄意隐瞒真实房产情况,并以其亲属名义购买理财产品规避报告制度,违反党的纪律,应当受到严肃处理。

政治提醒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这既是党的纪律,也是党内政治生活不可触碰的红线。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中国特色反腐倡廉建设的制度安排,是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制度。从1995年实行县处级以上干部收入申报制度距今已有20多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浅到深、从宽到严的过程,逐渐形成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及抽查核实制度这一中国特色干部管理监督制度,对于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央以制度形式要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体现了干部监督管理“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的原则,突出了“抓早抓小,重在预防,贵在日常”的特点,展示了抓严抓实抓长的决心。然而有的领导干部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重视不够,在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与配偶、子女沟通交流不到位,自家有多少房产不清不楚,对配偶、子女有没有买基金、炒股票不管不顾,有没有经商办企业不闻不问,等到组织核查发现问题并找到本人时,一头雾水,搞得自己很被动,也让组织陷入了被动。有的领导干部总是抱着侥幸心理,不愿意如实填报个人重要事项,甚至想打“擦边球”,只填报个人名下的财产,对直系亲属名义的财产避而不填,想要蒙混过关。党的十八大以来,组织部门加强了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进行抽查核实,抓住了规定落实的关键,相应的处罚措施也使制度更有威慑力,对有意瞒报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抽查和核实个人事项报告,让领导干部感到戒尺在侧、悬剑在顶,使他们心存敬畏,行有所止,从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提出,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的,一律严肃查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可以说制度的笼子越织越密。领导干部不能小觑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能否按规定如实报告,是检验一个党员对党是否忠诚的试金石。各级领导干部也应当不断强化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做自觉接受监督的表率,认真做好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要站在对党忠诚的高度,加强对政策规定的重视和学习,对个人有关事项要应报尽报,全面报告,系统报告,不能报小事、瞒大事,报好事、瞒坏事;要快报速报,主动报告,既不让自己陷入被动,也不让组织陷入被动。组织上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让领导干部进一步认识到个人事项报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报告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加大填报工作的具体指导,避免错报、漏报,使报告内容全面、真实、准确,符合规定要求;要加强抽查核实结果运用力度,坚持随机抽查,坚持“凡提必核”,敢于较真碰硬,敢于追责问责,对态度不端正、填报不严肃、不如实报告的人员,要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形成震慑效应,切实维护报告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藐视规矩、无视纪律、对党不忠,隐瞒不报的,必将受到党纪的严肃处理,到那时也只能是咎由自取。

法规链接

1.《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九部分第七段

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十二部分第五段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来自领导干部家属亲友的违规干预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党组织。

2.《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二十四条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资料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党内政治生活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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