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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预备党员也须遵守党规党纪
2019-05-20 14:06     (点击: )

来源:郑州市纪委监委网站   时间:2019-05-08

预备党员也须遵守党规党纪
  周某,G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20184月被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2018924日(中秋节),周某在开展节日市场巡查中,收受某超市店长赵某给予的该超市购物卡1张,价值500元。对于周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四条规定: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作了文字修改;2018年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一样,都必须履行党员义务,也就必须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因此,如果预备党员有违犯党纪的行为,也应当根据党的纪律追究其责任。但是,考虑到预备党员不等同于正式党员,不宜完全按照对正式党员的标准来处理预备党员的违纪问题。
  根据党章第七条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备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周某在履行市场巡查职责中,收受巡查对象给予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价值500元消费卡,其行为已违反党的廉洁纪律。鉴于周某违纪行为情节较轻,主动将其收受的消费卡上交组织,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决定延长周某预备期半年,对其继续考察和教育,将其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党员干部要加强对下属监督管理
  某市市政绿化环卫管理所聘用临时工肖某和马某负责收取环卫所垃圾处理费。肖某和马某二人违反有关规定,以现金或转账形式收取垃圾处理费并存入个人银行账户,与个人资金混存混用。其中肖某将个人资金和收取的垃圾处理费混合使用分两次在商业银行购买共计40万的理财产品,并将理财收益与利息收入存入其个人账户。该市政绿化环卫所党支部书记、所长李某未对肖、马二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和处理。李某的行为是否违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2015年修订《条例》时增加的条文;2018年修订《条例》时对本条未做修改。
  本条是关于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属于兜底条款。
  党的工作内容非常丰富,《条例》不可能列举所有的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多年来,党中央和党的工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定和纪律要求,对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范,严明的工作纪律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
  李某身为共产党员、市政绿化环卫管理所所长,在任职期间的机关工作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该市政绿化环卫管理所未按规定上缴垃圾处理费及聘用人员违规使用垃圾处理费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已经违反工作纪律。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新郑市、中牟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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