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强化党内监督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本刊记者石艳红
全面从严治党,纪委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只有自身过硬,才能挺直腰杆去监督别人。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点和风险点,明确纪检机关在工作中执行党的纪律的具体程序和标准,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为了帮助大家理解、执行《工作规则》,我们组织了这组系列解读文章,以供参考。
制定《工作规则》,明确纪检机关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具体标准,回应党内和社会的关切,这本身就是政治,是以实际行动向全党作出的郑重承诺
《工作规则》的出台,焊牢了纪检机关自我监督这一重要环节,对于党内监督形成牢固的链条、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前不久,电视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引起党内外广泛关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召开不久,中央纪委就以自曝“家丑”方式,亮明了绝不护短、坚决“清理门户”的鲜明态度,释放出正人先正己、主动接受监督的强烈政治信号。随后,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这一信号化成了制度保障——
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体现了纪检机关对党的忠心和解决自身存在问题的决心、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信心,以实际行动向党和人民表明,这是一支信得过、靠得住的过硬队伍。
对中央要求的自觉践行和向全党的郑重承诺——
正人者必先正己
《工作规则》的出台,是中央纪委贯彻落实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
十八届六中全会明确习近平同志在全党的核心地位,围绕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新的战略部署。贯彻六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的政治任务。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是党章赋予纪委的神圣职责。因此,纪委在带头贯彻执行全会精神的同时,还要以铁的纪律督促各级党组织把全会精神落实到位。这是严肃的政治责任,是纪检工作高度政治性的体现。
纪检机关是政治机关,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纪检干部在作风和纪律上偏出一寸,纪检事业就会离党中央的要求偏出一丈。能否做到严格依规依纪,关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给全党、全社会带来的政治效果,影响干部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
《打铁还需自身硬》专题片中曝光的案例表明,纪检系统绝非净土,纪检干部也并没有天然的免疫力。纪检干部出问题,对党的形象破坏力更强,产生的是更为恶劣的政治后果。金道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煤矿资源整合、职务晋升、压案瞒案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3亿元。他从2006年到2011年担任省纪委书记的五年,也是山西腐败问题严重恶化的五年。可以说,山西最终发生的系统性、塌方式腐败,金道铭难辞其咎。
“正人必先正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每年在中央纪委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无不强调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要求用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王岐山同志一再强调,对党忠诚是对纪检监察干部最根本的政治要求。中央纪委是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做树立“四个意识”的表率。
十八届六中全会对讲政治提出了更高要求。全会强调,全党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重要位置,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这不仅是全会精神的重要内容,也是纪检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
制定《工作规则》,把习近平总书记对纪律检查工作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充分体现了中央纪委从政治上和大局上向核心看齐的高度自觉;明确纪检机关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具体标准,回应党内和社会的关切,这本身就是政治,是以实际行动向全党作出的郑重承诺。
焊牢党内监督链条中的重要一环——
把纪委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加强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要求。十八届六中全会明确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凸显了纪检机关在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监督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党的十八大开启了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征程。在十八大后不久召开的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明确提出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监督。可见,党中央在构思全面从严治党顶层设计之初,就把对纪委权力的规范监管,当作党内监督链条的重要环节予以深入思考。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强化自上而下监督;严肃问责,督促领导干部担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推进纪委“三转”,明确职责定位,聚焦监督执纪问责……4年多来,纪检机关认真履行党章赋予职责,为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有力保障,成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
这种作用发挥的过程,始终伴随着纪检机关自觉锤炼“内功”,不断加强自我监督管理——
中央纪委制定中央纪委常委会工作规则、中央纪委办公会议规则等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率先开展会员卡清退活动,带头对纪检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创新组织制度,设立干部监督室……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机关谈话函询218人、组织调整21人、立案查处17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谈话函询5800人次、组织处理2500人、处分7900人。
监督要靠组织和敢于担当的人,也要靠制度。无数案例表明,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纪检干部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但目前施行的案件审理工作条例颁布于1987年,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修改于1994年,不少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100多个配套制度,规定零散、标准不一,一些关键环节存在制度漏洞,难以对权力运行形成有效制约。
坚持问题导向,《工作规则》整合相关制度,针对监督执纪权行使过程中可能发生问题的关键点、风险点,设置监督探头、形成部门之间的权力制衡,强化内控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与此同时,《工作规则》向党内外公布,把监督执纪的权力清单和运行规范晾晒出来,使纪委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
纪检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其自我监督也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规则》的出台,焊牢了纪检机关自我监督这一重要环节,有利于纪检干部忠诚干净担当,更好地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对于党内监督形成牢固的链条、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提升监督执纪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随着十八届党中央管党治党理念和实践的创新发展,纪检机关构建自我监督体系,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显得尤为迫切。
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纪检机关尊崇党章、找准职责定位,加强自身建设、持续深化“三转”,推进监督执纪理念和实践创新——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就要体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提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提供了实现路径。一年多来,各级纪检机关积极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总结一年多的实践经验,《工作规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详细规定了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推动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对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谈话和证据收集作出具体规定,尤其是对审查时限作出严格限制。这样就倒逼纪检机关,条件不具备、基础工作不扎实,就不能立案,为今后实践“四种形态”、强化自我约束提供了重要保障。
“四种形态”的实践表明,执纪只有做到严格规范,监督才能保证严肃有效。明确纪律审查是党内审查,必须讲政治顾大局,把握“树木”和“森林”的关系;转变谈话调查、审查审理方式,用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把犯错误的干部拉回到正确轨道上来;规范线索处置流程,执纪审查时限、程序和工作标准,严格涉案款物管理,建立审查安全责任制,努力降低各环节风险。《工作规则》把这些新理念新实践固化为制度成果,有力提升了监督执纪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目前,党内监督已实现全覆盖。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将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根据改革方案,监察委员会将与纪委合署办公,这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履责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调查手段要宽、调查决策要严,必须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的指示,《工作规则》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严格规范立案条件、审查程序、审批权限和请示报告制度,要求审查谈话、调查取证全程录音录像,严格移送司法程序和对涉案款物的管理。这些规定既突出了监督执纪特色,又与未来国家监察法的衔接配套预留了端口,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工作规则》提出,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为纪检机关持续推进组织制度创新,构建自我监督体系指明了方向。《工作规则》在名称中增加了“试行”二字,表明《工作规则》需要根据实践修改完善,也向党内外表明,纪检机关强化自我监督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
(二)将运用“四种形态”规范化具体化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本刊记者 沈叶
《工作规则》将运用“四种形态”程序化、规范化,为纪检机关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提供了具体而微的操作指南,必将推动监督执纪工作深度转型
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指南和基本遵循。《工作规则》不仅在总则第四条明确提出,“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更将实践“四种形态”的具体要求贯穿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等监督执纪全过程,将“四种形态”的操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具体化。
“四种形态”要求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工作规则》对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谈话和证据收集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对有关环节的时限作出严格限制。如在线索处置环节,规定“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这就避免攒着问题线索“养大了”再办,推动把严明纪律体现在日常管理监督中。又如,在立案审查环节,要求“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这就倒逼纪检机关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缩短时间,快查快结、快进快出,条件不具备、基础工作不扎实就不能立案,进一步强化了对监督执纪工作的自我约束。再如,在审理环节,《工作规则》明确“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这就要求纪检机关在把违反纪律的主要问题查清后,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继续依法查处,既体现纪在法前、纪法分开,又保障纪法衔接。
《工作规则》不仅采用大量“不得”“严禁”字样作出限制性规定,使相关工作规范化,而且描绘工作流程“示意图”,使相关工作程序化。以第四章为例,《工作规则》详细规定了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推动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谈话函询之前和之后都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函询结果由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谈话函询材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怎么谈话、怎么函询,翻开《工作规则》一目了然。这些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举措写入其中,明确了谈话函询是从严治党的常态,是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决不能走过场。此外,线索处置要遵循什么样的流程,立案审查和审理要经过怎样的程序,都可以在《工作规则》中找到清晰答案。
前不久,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明确了以问题线索为起点,以处理结果作为划分“四种形态”的依据。《工作规则》与这一指标体系的贯彻执行相结合,体现了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的统一。如《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谈话函询后应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了结澄清、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等相应处理;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这些规定体现了“四种形态”是一个有机整体,在实践中不能孤立地使用,同时也为不同形态间的适用与转化给出了具体路径。
实践好“四种形态”是一个很高的标准,是对纪检干部政治水平、思想水准、把握政策能力的考验,必须站在政治的高度看问题。为此,《工作规则》着重强调把纪律审查的过程作为对犯错误党员进行思想改造和教育转化的过程,提出了很多明确、具体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党内审查特色。如谈话中要“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审理报告要“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等等。纪检干部要对照《工作规则》中的这些标准和要求,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规党纪了然于胸,在监督执纪中做到深入浅出,既晓之以理,又动之以情,充分体现政策的感召力和思想的感染力,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落实到实际行动上。
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实践“四种形态”,就要把思想观念从“执法”转向执纪,把工作力量从抓“大要案”转向日常监督执纪问责,把工作方法从以“法”为标准转向用党章党纪去约束党员行为。《工作规则》将运用“四种形态”程序化、规范化,为纪检机关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提供了具体而微的操作指南,必将推动监督执纪工作深度转型。
(三)对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自觉实践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17年第3期 本刊记者 胡静
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对各环节的程序、时限、规则、权限进行了严格规定,有效管控风险点
探索组织制度创新,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把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
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工作规则》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可能发生问题的关键点、风险点,把纪律检查历史上和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理念、实践创新形成的好经验,固化为制度规则,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对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自觉实践。
在监督执纪各环节架设探头
近期热播的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曝光了中央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原副处长袁卫华和天津市纪委信访室原副主任刘忠的典型案件。这两名干部虽职级不高,却受到个别省部级干部的“青睐”,原因就是他们利用工作便利,泄露举报内容进行利益交换。案件暴露出,问题线索管理是一个重要风险点,对监督执纪权的管理监督方面还存在不少漏洞。
坚持问题导向,《工作规则》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监督管理等各环节的程序、时限、规则、权限进行了严格规定,有效管控风险点,如同架设了探头,便于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加强问题线索管理,防止线索失管、失控、有案不查甚至以线索谋私等问题。将问题线索管理权从纪检监察室分离出来,交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提出分办意见、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工作规则》要求承办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要求纪检机关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
严控调查取证工作,确保客观公正。《工作规则》提出,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调查取证应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
严格执纪审查程序,防止跑风漏气、说情抹案等现象。《工作规则》规定,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
中央纪委第十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张越说,各个环节,各个程序,各个点位都有很细密的相应的制度规范,充分体现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念,监督就不是虚的了,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执纪审查权能够被公正履行。
建立相互协调、制衡的机制
“该查的我绕开,避重就轻我查一下,走人了。你说他能不感激你吗,但是这种感激你知我知,别人谁能知道呢?”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原主任沈佳在狱中的反思,再次为纪检机关敲响了警钟——防止权力被滥用,就不能由某个人或一个部门说了算,需要各环节之间相互制衡。《工作规则》积极探索组织制度创新,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突出对执纪审查的制约。《工作规则》明确,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执纪审查工作中,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与审查组分别保管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的录音录像资料,并定期核查。此外,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应依照规定移送审理。案件审理部门对纪检监察室审查的结论不能简单信任,而应认真审核、充分监督。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强化对审理权力的制衡。《工作规则》规定,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审理工作要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罗东川认为,这些规定实际上是把权力做了一个切分,体现了权力的监督制衡。不是由一个部门主宰一个案件,而是对整个过程进行处理,避免在操作上掺杂一些个人的想法或者不合规定的东西,防止权力滥用。
将自我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
信任与监督、自律与他律辩证统一。《工作规则》已向党内外公布,目的就是去除纪委监督执纪的“神秘化”,把权力清单和运行规范晾晒出来,把纪委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
对纪委的监督首先在于各级党委。《工作规则》强调,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线索处置、立案审查要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同时报告。《工作规则》还明确,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这些条款,细化党委监督纪委工作的内容,体现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没有外部监督,自我监督和约束就会弱化。《工作规则》提出,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作出复议复查决定,也要在一定范围内宣布,等等。这些规定,把纪委的自我监督与党内监督、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向全党全社会昭示,纪委的权力时刻受到监督、不能被滥用。
《工作规则》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理念贯彻到监督执纪全过程和各环节,将自我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充分体现管理监督落实落细、盯住人看住事的要求,确保监督执纪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规范行使。
(四)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本刊记者 白广磊
《工作规则》与原有的监督执纪工作有关规定协调配合,与正在制定的国家监察法相互衔接和配套,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作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工作规则》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注重处理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做到了协调衔接。
《工作规则》体现了纪委强化自我监督的要求,是对党内监督条例的贯彻落实。加强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要求,纪律检查机关的自我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面。制定《工作规则》的根本目的是构建自我监督体系,推进纪检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工作规则》第四十五条明确,纪检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针对“健全内控机制”的要求,《工作规则》吸收了十八大以来纪检机关的实践创新成果,以制度形式固化下来。比如,第三十一条规定,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第三十四条明确,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环节的录音录像资料。这些规定结合监督执纪工作实际,细化了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彰显了纪检机关强化自我监督、加强自身建设的坚定决心。
《工作规则》与原有的监督执纪工作有关规定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以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为例,两部条例为纪委开展执纪审查、案件审理工作提供了具体遵循。《工作规则》吸取上述两个条例执行中的经验教训,找准可能发生问题的关键点、风险点,有针对性地提炼有效做法和具体实招,严格规范监督执纪工作程序。前后规定的侧重点不同,并非取代关系。《工作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这要求《工作规则》与原有的监督执纪工作有关规定须做好协调配合。比如,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调查组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工作规则》把“可以”改为“应当”,把“必要时”修改为“全程”,规定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不仅扩大了录音录像的范围,更是把以前的弹性要求变成了硬性规定,旨在加强对关键环节的监督。今后,审查组在调查取证时,必须以《工作规则》规定为准。
《工作规则》与党纪处分条例在实践中衔接配套。党纪处分条例为纪委开展监督执纪提供了尺子,也为《工作规则》的有效执行提供了尺子,为使其生威发力提供了支撑。违背了《工作规则》要求,违反了监督执纪纪律,就有可能受到党纪处分。《工作规则》第五十三条明确,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要依照党纪处分条例严肃处理。比如,针对泄露案情的问题,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泄露、扩散或者窃取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从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工作规则》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分开原则,注重纪法衔接。比如,《工作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这里依照的相关法律就包括行政监察法。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就是把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目前这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而《工作规则》在实现与未来国家监察法的衔接配套上已预留端口。比如,《工作规则》严格规范立案条件、审查程序、审批权限和请示报告制度,要求审查谈话、调查取证全程录音录像,严格移送司法机关程序和对涉案款物的管理,这些规定既突出了监督执纪特色,又与正在制定的国家监察法相互衔接和配套,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五)关键还在“看住人”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本刊记者 原晓红
纪检机关“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就要从《工作规则》的具体规定抓起,强化纪律规矩意识,健全内控机制,把“看住人”的要求从内容到形式上都严起来、实起来
作为“执纪者有更为严格纪律要求”的公开昭示,《工作规则》在划定监督执纪权力清单的同时,专章就监督管理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媒体表示,这释放出“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强烈信号,体现《工作规则》的核心在于“管住权”“看住人”。
制度生命在于执行,“看住人”既靠制度,也靠组织和敢于担当的人。对纪委的监督首先在于各级党委。《工作规则》不仅在总则中重申坚持纪律检查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还在各个环节都强调加强党委对纪委的领导。比如,第九条要求纪检机关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时,应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初核,“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第二十六条规定,立案审查呈批报告必须“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由此可见,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都在党委的领导之下。切实加强党委对纪委的领导和监督,是把《工作规则》落到实处、实现“看住人”设计初衷的重要前提和必要保证。
《工作规则》第四十五条提出,纪检机关“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对此,《工作规则》本着盯住人看住事的原则,一方面明确规定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另一方面强调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体现出坚持选人用人和严格管理相统一的鲜明特色。同时,《工作规则》还提出“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要求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到“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这一源自十八大以来实践探索的制度创新成果,释放出“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严起”的清晰信号,也为纪检机关标本兼治“看住人”指明了方向。
管人重在制权。《工作规则》全面总结过往正反两方面经验,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程序、规则、权限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更加细化的工作规程,既是监督执纪工作每天都要面对的规范要求,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风险点。纪检机关“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就要从这些具体规定抓起,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一方面,强化纪律规矩意识,养成按《工作规则》办事的习惯,把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各个环节都规范起来,对线索管理、时限要求、证据保管、账户管理等各个细节都一丝不苟,做到全程留痕、依规执纪。另一方面,认真落实《工作规则》要求,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省一级纪委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市地级以上纪委积极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严格审查、审理分离,充分发挥案管部门的监督职能,不断强化自我监督。同时,要严格落实第五十条关于“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要求,把相关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后的从业活动纳入监督探头之下。
提炼有效做法和具体实招,上升为制度规范并严格执行。《工作规则》在强调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的同时,对加强纪检干部监督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如第四十六条要求“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以及“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都要及时报告并登记备案。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等六类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第五十四条明确要求开展“一案双查”,发现问题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落实这些要求,各级纪检机关对执纪违纪、失职失责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不愿为、不敢为、不会为的要调整岗位,问题严重的要严厉问责,让发现问题及时处置见诸日常,把“看住人”的要求从内容到形式上都严起来、实起来,体现在时时处处。
(六)从举报到通报,纪委工作有多少环节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17年第4期 本刊记者 原晓红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随即向社会公开,亮明了纪检机关的权限和工作流程。这意味着《工作规则》不仅是纪检机关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的“施工流程图”,也是加强自身建设、接受党内外监督的“廉洁承诺书”。您是否看懂了《工作规则》?纪检机关是怎么处置问题线索又如何查处腐败分子的?按照《工作规则》纪检机关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必须做?纪检机关又将如何加强自我监督?围绕这些问题,让小编以一模拟案例为例,与您一起走进《工作规则》寻找答案吧。
“日前,经市委批准,市纪委对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张立国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张立国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监察局报请市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这是日前某市纪委发布的一则通报。同时,市纪委还给予该局副局长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该局办公室原主任赵某(已退休)作出深刻检查。据了解,这起违纪案件的查处,源于该局工作人员小王的一封举报信。
从小王举报到最后发出通报,市纪委需要做哪些工作?又分为哪些环节?让我们从信访举报这一源头开始,逐一进行梳理。
第一环节:线索处置
今年年初,市纪委信访室接到一封举报信,反映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立国等人存在严重违纪问题。信中反映问题非常具体,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具有很强的可查性。
按照《工作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信访室对举报信件进行分类摘要,附带原件移送给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处理。案管室依据《工作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提出分办意见并报市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程序移送给联系市城管局的市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
从这一节点起,对张立国等人的举报就进入了具体线索处置环节。二室在对问题线索进行编号登记、建立相关管理台账后,即召开由室领导、问题线索管理员及相关同志参加的会议,结合掌握的市城管局其他情况,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经集体研究并报市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决定对张立国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对信访件中反映的市城管局副局长李某和办公室原主任赵某的情况,考虑到均属于一般性问题,在报市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决定对两人进行谈话函询。
看到这里,有些读者可能会有疑问——这封举报信一会儿叫信访举报,一会儿叫问题线索,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所谓信访举报,主要指对党员和党组织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应由纪检机关受理的申诉,以及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而问题线索既包括信访举报件,还包括从巡视巡察、立案审查、日常监督等渠道获取的违纪问题线索。相较而言,对信访举报件主要强调“受理”二字,由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判断是否属于管辖范围之内;问题线索则更加强调“集中管理”,从不同渠道发现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王岐山同志曾多次指出,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要“拉长耳朵、瞪大眼睛”,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透过《工作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信访举报件由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问题线索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不仅信访举报件在分类摘要后要移送给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纪委执纪监督、执纪审查和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也要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转办。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名词解释]
线索处置——指纪检机关对问题线索进行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进行处置。
监督看点
以相互制衡强化自我监督
《工作规则》对问题线索的管理处置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党的十八大以前,来自不同渠道的问题线索分散在各个纪检监察室,从受理到处置都由各纪检监察室操作,有些问题线索甚至放在个人手里,由此带来了一些风险与问题。如电视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中提到的袁卫华、原屹峰等,都曾泄露问题线索谋取私利。《工作规则》规定,问题线索统一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要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形成了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同时,要求承办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做到全程登记备查。这些具体规定直指风险点,从体制机制上有效避免了“问题线索锁在个人抽屉里”以及“办与不办部门说了算”“个人说了算”等问题的再次发生,防止对问题线索私存截留、擅自处置和通风报信等问题的出现。
第二环节:谈话函询
在对李某、赵某开展谈话函询前,二室先按照《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制定了谈话函询方案和工作预案,并向市纪委领导进行了报批。决定由二室主任与李某进行谈话,市纪委驻城管局纪检组组长陪同谈话。考虑到赵某已办理退休手续且卧病在床,决定对其采取函询方式。
在函询回复中,赵某承认存在有关问题,同时报告了组织不掌握的有关情况。相反,李某在多次谈话中拒不配合,对所有问题线索包括市纪委已掌握的情况均予以否认。谈话函询结束后,二室据实起草了谈话函询情况报告,并附上李某的谈话记录和赵某的函询回复说明,建议对李某问题进行初核,责令赵某作出书面检查。
市纪委领导批复同意谈话函询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谈话函询工作就告一段落,相应材料分别存入了李某、赵某的个人廉政档案。按照处置建议,赵某很快向党组织递交了书面检查,对李某的处理则进入了初步核实环节。
[名词解释]
谈话函询——指通过谈话、发函的形式对问题线索进行处置的一种方式。适用谈话函询的线索,主要是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监督看点
以形式规范确保内容公正
谈话函询是严肃的组织行为,绝不能走过场。《工作规则》把谈话函询单列一章,明确了具体方式和相关程序,让谁来谈、怎么谈、谈什么等一目了然,以严格规范的形式为实现“红红脸、出出汗”效果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工作规则》规定谈话函询之前和之后必须履行严格审批手续,要求谈话内容记录在案,相关材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等,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规范性,可以有效避免纪检干部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谈话函询中“高拿轻放”、徇私舞弊。
第三环节:初步核实
根据干部管辖权限,张立国属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对其涉嫌违纪问题初步核实需报市委书记批准。而对副局长李某进行初核,市纪委就可以决定。考虑到两人违纪问题存在多处交叉,市纪委决定并案处理,由同一核查组对相关问题线索进行核实。
核查组的同志首先找到了举报人小王,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向其了解有关情况,调取相关证据。同时,根据线索掌握情况,查阅复制了市城管局和相关单位的有关文件、账目,调取了张立国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并协调银行方面查核了张立国的个人资产情况。
根据初核掌握的信息,张立国确实存在严重违纪问题,而且涉嫌犯罪。李某则为张立国有关行为提供了方便,并且个人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初核工作结束后,核查组撰写了初核情况报告,列明了两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以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等,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后,向二室领导进行了报告。
接到初核情况报告后,二室召开会议,对报告和相关证据、初核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同意核查组提出的“对张立国、李某采取拟立案审查”的处置建议,将初核情况报告报市纪委分管领导批准后,向市纪委书记进行了报批。
[名词解释]
初步核实——指纪检机关对受理的党员或党组织违纪行为的线索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其任务是了解问题线索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监督看点
以严格审批强化监督管理
严格请示报告制度是守纪律讲规矩的具体表现,也是加强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监督执纪问责是严肃的政治工作,理应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在这方面,《工作规则》对初核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如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需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初核情况报告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等等。把这些规定执行到位,不仅可以有效增强纪检机关工作人员的纪律规矩意识,防止出现违纪违规问题,也可以保证监督执纪工作始终遵循正确方向,把党的方针政策体现到位。
第四环节:立案审查
在市纪委书记签批二室关于对张立国和李某涉嫌违纪问题立案审查的建议,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市纪委立即向市委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进行了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二室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市纪委书记审批,报市委书记批准后予以立案审查。
接下来,就进入了立案审查环节。这是纪委“打虎拍蝇”的重要一环,也是社会舆论关注相关情况的起点。特别是对严重违纪且涉嫌犯罪的党员领导干部采取组织审查措施后,纪委会对社会发布信息,往往都会引发高度关注。
在立案审查呈批报告上,市委书记批示“严肃查处,必须查清所有违纪问题”,给了审查组人员很大信心。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对张立国和李某都采取了立案审查,但两者违纪情节有所区别,审查措施也不相同。考虑到张立国属于严重违纪且涉嫌犯罪,市纪委将其“请”到了规定场所;而对李某则采用“走读式谈话”,要求其“随叫随到”,端正态度认真配合组织调查。
从市纪委副书记分别向张立国和李某宣布立案决定的那一刻起,两人的态度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李某,前期约谈时的“嚣张”气焰大为收敛。在检讨材料中,李某这样写道:“听到组织上给我讲党的政策和纪律,特别是讲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时,我既感到了绝望,也看到了希望。”
让张立国没有想到的是,审查组的工作人员仍称他“立国同志”。作为城管局的一把手,他已经很久没有听到这个称呼了。审查期间,不仅他常用的药配备齐全,审查组还为他过了一次特别的生日。面对党旗和自己的入党申请书,他想了很多,慢慢地从恐慌变得平静,开始主动向审查组人员交代问题,认真撰写自己的忏悔材料。
一边是严肃认真的审查谈话和细致入微的思想政治工作,一边是严密周全的外查取证工作,立案审查工作在很短的时间里就取得了重大突破,形成了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这也意味着,立案审查工作进入了尾声。审查组撰写了违纪事实材料,与张立国、李某本人分别见面并听取意见。两人对此表示认同,并签署了“属实,同意”的意见。
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审查组形成了审查报告,分别列明了两人的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关于城管局的其他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审查组还另行起草,形成了专题报告,呈报市纪委领导。
[名词解释]
立案审查——指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线索,经初步核实确实存在严重违纪且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深入调查核实的组织行为。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监督看点
以落实落细确保盯住人看住事
管理监督不能大而化之,必须落实落细。《工作规则》坚持“宽打窄用”,在充分“授权”的同时严格“限权”,对立案审查工作作出了系列具体规定。如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等等。这些制度设计为立案审查工作立规矩、划红线,明确了纪检机关权力的负面清单,进一步扎紧了制度笼子,努力把监督执纪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第五环节:案件审理和处置执行
这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最后环节。最早时一份薄薄的信访举报信,此时已变成了一卷卷翔实厚重的卷宗。这也是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环节。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决定着能否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纪律处分能否执行到位,则影响着案件惩处震慑和警示教育效果的发挥。
收到二室经报批准后移送来的审查报告和已装订成卷的全部案卷材料后,审理室立即成立了由副主任挂帅的审理组,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理,并根据审理情况与张立国进行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在集体审议、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很快形成了一致处理意见,起草了两份体现党内审查特色的审理报告,列明了张立国、李某的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和审理意见,认定了两人的违纪事实性质,并分析了他们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以及本人态度、认识和思想转变过程。
审理报告经审理室室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经分管审理工作的市纪委副书记签批报市纪委书记批准,需提请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党纪处分经批准后,才能进入处置执行环节。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处理违纪案件批准权限规定,如立案审查的案件是由本级纪委批准的案件,可以立即起草制作处分决定;如需报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还需要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因此,在市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审理报告、征求市委组织部和市城管局党委意见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后,报请市委对张立国作出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监察局报请市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鉴于张立国涉嫌犯罪,由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二室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了移送工作。市纪委同时对李某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进入处置执行阶段后,还有大量工作要做。除按规定处理涉案款物外,一方面要在30日内向市城管局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另一方面需将处分决定及时通知市城管局党委,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办理有关年度考核、职务晋升和工资待遇的依据。譬如,张立国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后,需及时办理职务、工资变更手续,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李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后,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相关处分决定执行情况,需要及时报告市纪委。
市纪委同志来市城管局宣布处分决定的那一天,小王感到格外激动。局里其他人员则备受震撼,从“身边人”的违纪事实中真实感受到了什么叫“全面从严治党”。
[名词解释]
案件审理——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审核处理工作,其任务是审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和复议复查的案件,实事求是地按规定和要求核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分析认定问题性质,按照党章党规党纪,经报批准后正确作出处分决定。
处置执行——指严格依规依纪落实党委或纪检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包括党纪处分决定,以及相应的其他处理决定。
监督看点
以集体审议确保定性准确
《工作规则》提出,审理工作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并就此设计了系列规定,如要求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强调必须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这些规定在有效保证案件审理准确、公正的同时,也进一步约束了执纪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出现“个人说了算”,保证监督执纪权力的制衡和有效监督。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每起纪律审查案件大致包括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和处置执行等环节。如线索处置决定直接采取初步核实,则会减少谈话函询环节;如涉嫌犯罪,还会增加移送司法机关环节。这些内容,在《工作规则》中都有明确规定。对此,我们可以结合《工作规则》,用以下图表进行说明。
看到这里,您是不是对《工作规则》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了呢?以后,我们将陆续介绍其中的细节。毕竟,天使和魔鬼都在细节之中,细节决定成败。(文中案件系模拟案例)
(七)问题线索的流转之旅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17年第5期 本刊记者 沈叶
线索处置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源头和基础,是必须跑好的“头一棒”。《工作规则》对此作出专章规定,通过规范线索管理和处置方式,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监督制约,实现对问题线索的有效管控。那么,问题线索受理之后,在纪检机关内部是怎样流转的?哪些部门与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有着密切关系?让我们接着通过模拟案例,一探问题线索的流转之旅吧!
“2月5日中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冬驾驶公车,参加市人社局副局长李夏为其儿子在光明大饭店举办的婚宴……”2月15日,某市纪委的“四风”举报一键通平台收到一件网络举报,时间、地点、人物、情节一应俱全,同时还附上了一张照片,上面是一辆公车牌照的小汽车,停在光明大饭店停车场。
第一步:线索受理
张冬和李夏都是中共党员,都属于市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其中张冬还是市委委员。从“四风”举报一键通平台后台看到这件举报后,市纪委信访室工作人员马上意识到,举报反映的问题非常重要。如果属实,张冬的行为就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顶风违纪。对于这样的“四风”问题,必须优先查处,体现越往后执纪越严。
根据《工作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而这些信访举报既可以来自来信、来访,也可以来自电话和网络。市纪委信访室工作人员很快对信访举报件进行编号登记,并根据举报件内容,对张冬、李夏两人可能存在的违纪问题进行分类摘要,按程序报告信访室主任后,将举报件移送给案件监督管理室处理。
信访举报是问题线索的一大来源,但不是唯一。在纪检机关内部,除信访部门外,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等都可能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在纪检机关外部,党委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也会向纪检机关移交相关问题线索。无论问题线索来自何处、由谁收到,千条线、万条线,最后都要统一归口到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这“一根针”。
[名词解释]
分类摘要——指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受理信访举报后,将信访反映问题综合归纳提炼,将反映党员干部的主要问题按照违反纪律的类别进行初步分类,并摘要录入信访举报管理系统。
问题线索——即反映关于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的线索,过去通常叫案件线索。正如法院宣判前只能称某某“涉嫌犯罪”,纪检机关立案前的线索也不是案件线索,只能叫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这一称谓的改变,体现了纪检机关职能的转变,是对党章规定的回归。
监督看点
集中统一确保规范管理
以前,来自不同渠道的问题线索分散在纪检机关的不同部门,有些纪检监察室甚至包揽了从受理到处置的全过程,存在监管上的风险和漏洞,出现了个别纪检干部私自留存、擅自处置问题线索甚至以案谋私问题。《工作规则》明确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要求承办部门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线索处置情况,同时在第五条规定,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不仅有利于形成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降低监督执纪权力过于集中的风险,也有利于纪检机关掌握所辖范围内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的整体情况,为监督执纪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第二步:集中管理
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收到信访室移送的信访举报件后,立即将这一线索录入了纪律审查信息管理系统。案管室在提出分办意见后,报市纪委书记批准,按程序移送给联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市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市纪委二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这一问题线索,将之编号登记,纳入管理台账中。在问题线索接收、移送以及接下来处置的全过程中,所有经手人均在有关文件上签名,以便将来查有实据。
监督看点
全程留痕确保每个线索处于跟踪监督之中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全程登记备查……《工作规则》在线索处置中规定,各环节经手人员都要签名,实现全程留痕。如案例中关于问题线索的处理,不仅案管室进行详细登记,而且二室指定专人负责,编号纳入台账,各个环节都体现了落细落小。如此规定,可以防止问题线索在流转过程中走形变样甚至无故“消失”,确保每个线索都处于跟踪监督之中。这既是对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要求的落实,也体现了对纪检干部的关心和爱护。
第三步:分类处置
市纪委二室在收到案管室移送来的问题线索后,马上召开会议对问题线索进行了集体研究。按照《工作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对问题线索要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此前的2月7日,二室已收到一件关于市人社局副局长李夏为其儿子大操大办婚宴的举报,在报经市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后,二室派人通过与李夏本人谈话、查阅有关账目等了解到,李夏在婚宴之前已经按规定就操办的标准和规模等向组织进行了报备,整个过程中没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也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宜认定违纪,故建议市纪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组组长对其谈话提醒。大家认为,此次线索反映的问题又涉及李夏,且有新的情况,应通过谈话方式对此进行进一步了解;而线索反映张冬驾驶公车参加婚宴的行为属于新问题,被群众举报,产生了不良影响,应对张冬违规使用公车问题初步核实。
据此,二室提出了对二人问题线索的处置意见,制定了处置方案,决定由二室对李夏再次进行谈话,成立核查组对张冬问题进行初核,并按程序报分管的市纪委副书记和市纪委书记进行审批。张冬属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其采取初步核实方式需报市委书记批准。从接到问题线索到提出处置意见,二室总共花了3个工作日。
[名词解释]
暂存待查——指线索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时机、现有条件、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等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需要注意的是,《工作规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因此对确定暂存待查的线索,一旦条件成熟应立即开展核查工作。
予以了结——指线索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没有可能开展核查工作而采取的线索处置方式。包括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已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的;以及被反映人已去世的等情况。比如,案例中举报涉及李夏的内容如无新的情况,就应当予以了结。
监督看点
以纪律为尺抓早抓小,减少存量
纪委用纪律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守住纪律这条底线,就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及时处理,绝不能放任自流、养痈遗患。案例中市纪委收到涉及李夏新的情况反映后,决定立即开展谈话,就体现了这一要求。《工作规则》第十六条除规定线索处置方式外,还规定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这就要求纪检机关落实抓早抓小要求、减少问题存量。去年前11个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置问题线索61.5万件,同比增长41.8%,暂存线索件数大幅下降。
第四步:分析研判
这起有关“四风”问题的举报,引起了市纪委的高度重视。在中央三令五申的大背景下,竟然还有人敢顶风违纪。而从市纪委案管室掌握的情况看,这起举报不是个例,近来从各个渠道汇聚而来的有关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大办婚丧喜庆的问题线索有所抬头。
市纪委常委会随即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案管室有关“四风”问题线索的综合情况汇报,对全市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进行分析研判,认为虽然整体上“四风”问题有所收敛,但仍有反弹回潮的可能。会议要求,反“四风”必须保持高压态势,对信访举报反映的张冬违规使用公车问题必须彻查,如属实则从严处理。同时,要抓住典型问题通报曝光,释放揪住“四风”不放、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
监督看点
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
任何一个线索的处置都是政治,必须体现中央对当前形势的判断和任务要求。在线索处置方面,纪检机关既要对个体问题线索提出实事求是的处置意见,也要全面掌握所联系地区、部门或单位的情况,深入分析研判“森林”状况。对此《工作规则》第十五条提出,纪检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第十六条也提出,承办部门要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这就要求纪检机关在处置具体问题线索时,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不能满脑子都是一个个具体的线索和案件,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第五步:情况报告
3月1日,又到了二室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的日子。二室工作人员小王将有关张冬、李夏二人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的所有材料进行归档,把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装入档案袋中,连同2月处置的其他问题线索进行汇总,及时向案管室进行了通报。案管室将2月的所有问题线索进行汇总,并一一核对每个线索的处置情况,向市纪委书记作了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鉴于张冬为市委委员,同时还是部门主要负责人,有关他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市纪委在向市委报告的同时,及时向省纪委作了报告。而关于李夏的问题线索,则不需要向省纪委报告。
监督看点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监督执纪工作是严肃的政治工作,必须重程序、讲规矩,加强请示报告,不仅报告结果,也报告过程。《工作规则》在第九条明确要求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第十三条规定,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呼应了第三条中“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要求。这些规定既是组织原则,也是工作程序,更是一项基础性工作,需要扎实做好。(文中人名皆为虚拟)
(八)谈话函询怎么开展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17年第6期 本刊记者 沈叶
在上期《问题线索的流转之旅》一文中,我们提到,某市纪委将反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夏的问题线索交给了市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承办,并经集体研究决定对李进行再次谈话,3月初,二室在谈话后将有关情况向案管室进行了通报。《工作规则》第五条规定,“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据此若该市纪委于2月底对内设机构进行了一次探索性质的调整,整合原有力量设立了执纪监督室和执纪审查室,谈话函询工作又将如何开展呢?
按照分工,执纪监督室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抓早抓小,执纪审查室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关于李夏的问题线索应交由执纪监督室处置。与此同时,省委巡视组前阵子对该市巡视发现的有关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也有一部分移送到了执纪监督室。其中,有三个反映笼统的问题线索也将采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1.反映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赵森携儿子出差,用公款报销私人费用问题。2.反映市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钱淼在市场巡查过程中收受超市老板物品问题。3.反映市住建局副局长孙鑫违规提拔自己学生问题。
拟定方案和工作预案
谈话函询,其实包含了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区别在于谈话是面对面的,函询则是书面的。谈话和函询可分别使用,也可叠加使用。谈话和函询也不是仅使用一次就完,如果谈话函询对象对反映问题的某些方面未作出明确说明或者说明不到位,可以责令其作出补充说明。
根据反映问题的内容,执纪监督室决定对赵森、钱淼、李夏采用谈话方式,对孙鑫采用函询方式。在认真分析每个谈话函询对象的岗位特性和性格特点的基础上,执纪监督室按照《工作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了详细的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列明谈话函询对象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谈话函询的时间及地点、参加谈话函询工作的人员以及有关工作要求等,按程序报分管的市纪委副书记批准。其中,由于赵森是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按照《工作规则》规定,对其谈话函询,应当报市纪委书记批准,必要时向市委书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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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密程序避免谈话函询的随意性
谈话函询是严肃的党内监督工作,是组织行为,既不可乱用,也不可滥用。如果想用就用,不想用就不用,谈话函询就可能存在“高举轻放”、徇私舞弊风险,甚至成为一些纪检干部“吃线索”、谋私利的捷径。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中就提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原书记侯凤岐在中纪委找他谈话前,通过给袁卫华打电话得知了要谈话的内容,袁也因此得到好处。《工作规则》规定,采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定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这就要求每次谈话函询前都要针对具体的人和事,结合相关情况,全面分析研判,摸清谈话函询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性格特点,理清问题线索的具体内容和脉络,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方案,并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程序上的严密规范既防止小题大做,又防止跑风漏气、线索流失,既最大程度减少谈话函询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又有助于解决一些纪检干部对谈话函询“不敢用”“不愿用”的顾虑。
开展谈话和函询
按照批准后的谈话函询方案,对赵森谈话由市纪委副书记进行;对钱淼谈话则委托市工商局党组书记进行。鉴于李夏在第一次被举报后不认定违纪,已建议市纪委驻人社局纪检组组长开展过谈话提醒,此次举报又涉及新问题,即市人社局局长张冬参加婚宴但李夏事先并未向组织报备,故此次谈话由市纪委执纪监督室主任主谈,市纪委驻人社局纪检组组长陪同。
对赵森、李夏的谈话在安装有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的谈话室进行,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对钱淼谈话前,市纪委专门发函给市工商局党组书记,明确指定其就反映钱淼问题线索开展谈话,并将结果回复市纪委。
谈话中,市纪委副书记首先向赵森说明谈话原因,要求其认真对待,实事求是地对举报中提到出差期间携带儿子,并将儿子的相关费用一并用公款报销一事作出说明。赵森表示,1月18日至20日出差期间,自己的交通、住宿费用是用公款报销的,儿子的相关费用并未使用公款。此外,他也向组织主动交代,儿子的相关费用也不是“自掏腰包”,而是由一位私营企业主付费。
在对李夏的谈话中,市纪委执纪监督室主任询问李夏为何没有在报备中说明局长张冬参加婚宴的问题。李夏表示,婚宴前报备时未得知局长张冬会出席,是后来张冬主动提出要来参加。“那为什么在上次纪检组组长对你进行谈话提醒时,你没有将这一新情况向组织报告?”“当时只顾着说清自己没有大操大办,我以为这件事不会被发现,也觉得没必要再报备一次……”李夏谈道。
在对钱淼的谈话中,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就举报反映钱淼在市场巡查过程中收受某超市老板物品问题线索进行了详细了解。钱淼态度诚恳,对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当时是元旦市场巡查,该超市老板的确提出给我们一行三人各一桶食用油,但我们当即拒绝了,还在那儿推来推去好一会儿。我想举报人是不是看到了这个情景产生了误会?实际情况到底如何,组织上可以找另外两位同志和超市老板核实,我以党性担保,自己绝对没有收受食用油。”
按照《工作规则》的规定,这三次谈话都形成了详实的工作记录,同时要求被谈话人根据谈话情况和反映的问题实事求是写出书面说明,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
对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孙鑫违规提拔自己学生问题的函询也在进行中。市纪委办公室发函给孙鑫本人,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就反映问题如实作出说明,写出书面材料,同时该函抄送市住建局党组书记。10天后,孙鑫的函询说明材料交由市住建局党组书记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给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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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履行监督责任与推动主体责任落实相结合
“红红脸、出出汗”要成为常态,离不开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的履行,更离不开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的落实。《工作规则》第十九条规定,谈话既可以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第二十条规定,被函询人的说明材料要由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这些规定是《工作规则》的亮点之一,意在认真履行纪检机关监督责任的同时压实下一级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推动党委(党组)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党章党规党纪管住每位党员干部,这样才能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结果运用
《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在结束对赵森、李夏、钱淼的谈话,收到孙鑫的函询回复后,市纪委执纪监督室随即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
对反映市工商局副局长钱淼在元旦市场巡查过程中收受食用油问题,钱淼本人在谈话中予以否认,市纪委执纪监督室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的情况也表明该反映失实,未发现违纪问题,建议予以了结澄清。钱淼表示,感谢组织的信任和关心,群众的监督无处不在,更要提醒自己时刻绷紧纪律弦,这次谈话对自己是一次很好的纪律教育。
对市人社局副局长李夏未及时向组织报告局长张冬参加自己儿子婚宴的问题,市纪委执纪监督室认为该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建议采取诫勉谈话方式处理。李夏表示,诚恳接受组织的处理,在未来的工作中一定不跟组织耍小聪明,养成向组织如实报告的好习惯,时时处处体现对党忠诚。
对反映市住建局副局长孙鑫违规提拔自己学生问题,孙鑫在函询回复中予以否认,但说明问题避重就轻,有回避躲闪之嫌,据此,市纪委执纪监督室建议找孙鑫再次谈话。
对反映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赵森携儿子出差,用公款报销私人费用的问题,赵森作了详细说明,同时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新情况,即有私营企业主为其子支付交通、住宿费用。对此,市纪委执纪监督室认为,赵森主动交代的问题涉嫌违反廉洁纪律,需进一步调查了解,建议对该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对四人的谈话函询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经批准后,所有谈话函询材料分别存入了四人的个人廉政档案。
[名词解释]
谈话提醒——指在党内监督中发现党员、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接到对党员、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将问题制止、解决在萌芽状态,让党员、干部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诫勉谈话——指在党内监督中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免予党纪处分的问题,由党组织对其进行谈话教育,促其及时改错回头,防止小毛病变成大问题。
个人廉政档案——指真实反映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档案材料,一般包括党员、干部的基本情况,向组织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结果等。个人廉政档案应当及时更新,并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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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后半篇文章”确保谈话函询不走过场
谈话函询不能泛泛地谈,更不能草草地了,只有注重做好“后半篇文章”,完善后续工作,正确运用结果,才能确保效果最大化。《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据此,《工作规则》在第二十一条中明确,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区分三类情形作出相应处理,有关材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落实这些规定,一方面有助于增强谈话函询的严肃性,使谈话函询情况成为以后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确保谈话函询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另一方面也将增强谈话函询对象本人的纪律意识,促使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自觉接受党内监督。
透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谈话和函询既是组织在了解情况,也是给有问题反映的党员、干部以机会,让主动交代问题、知错就改的放下包袱、轻装前进,体现组织的关心爱护。如果心存侥幸、欺瞒组织,就会错失组织给的机会,就是错上加错。《工作规则》对谈话函询的详细规定,给纪检机关提供了操作手册,有助于这项工作向着规范化、常态化方向发展。
(九)怎样把初步核实做实做细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17年第8期 本刊记者 沈叶
初步核实是处置问题线索的关键一步。这项工作做得扎实,立案之后才能快查快结,避免“查出什么算什么”的问题。《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在整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初核的审批程序、采取措施和处置建议等内容,扎紧了制度篱笆。实践中,初步核实工作怎么开展?如何防止初步核实情况报告个人说了算?本期我们将继续通过模拟案例,一起了解《工作规则》对初步核实环节所作的规范。
在第5期《问题线索的流转之旅》中,我们提到,对反映市委委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冬违规使用公车的问题线索,某市纪委承办部门提出了初步核实的处置建议;第6期《谈话函询怎么开展》中提到,市纪委执纪监督室在对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赵森进行谈话后,赵森主动交代的某私营企业主支付其子交通、住宿费用问题违反廉洁纪律,建议对该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按照《工作规则》关于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的规定,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有关张冬、赵森问题线索的进一步处置,就交由市纪委执纪审查室负责。
履行审批程序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初步核实工作必须严格工作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对涉及张冬、赵森的问题线索,市纪委执纪审查室研究了拟核查的重点人、重点事、突破口、取证的主要方法和路径,分别提出了初步核实的办理意见,写明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反映的主要问题、拟开展初核的理由和方式等内容;制定了开展初步核实的工作方案,列明核查组成员组成、核查的主要问题、主要工作思路和步骤、主要核查措施、相关纪律要求、需要注意的问题等。
执纪审查室将初步核实的办理意见并附工作方案,按程序逐级报市纪委书记审批。考虑到张冬、赵森属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市委书记批准。
[名词解释]
核查组——指针对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由纪检机关承办部门成立的初步核查和核实工作的小组,主要任务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了解问题线索是否存在,并如实撰写初核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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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审批程序是约束,也是保护
重程序是讲政治的具体表现,没有严格的程序作保障,工作就可能偏离方向。作为纪律审查的关键环节,初步核实是发现违纪行为的手段,直接关系着问题线索下一步的走向。《工作规则》规定,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履行审批程序”。事先报告、注重程序,旨在强化管理,减少随意性,防止在初步核实中“避重就轻”“轻描淡写”,也防止出现先斩后奏、搞倒逼、“反管理”等现象。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中披露袁卫华“卖案情”甚至泄露重要问题线索的初核方案,就是无视程序、不守纪律的表现。因此,对纪检干部来说,强化程序观念,严格按程序办事,既是约束,也是一种保护。只有讲程序、守纪律,才能确保初核的真实性、合法性,避免跑风漏气、泄露秘密。
收集证据
了解问题线索是否存在,必须用证据说话。《工作规则》第二十三条详细规定了核查组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用的各项措施,概括起来,可分为“面对面”和“背对背”两种方式:与被核查人本人谈话了解情况,就是“面对面”直接收集言词证据的方式;与其他相关人员谈话、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印文件账目档案等,就属于在被核查人未知情的情况下收集言词、实物证据的方式。
初核工作是对反映的主要问题开展核查,不同于立案后的全面审查,应当对核查的问题有所侧重,围绕主要问题收集关键证据。鉴于网络举报中反映张冬违规使用公车的时间、地点、情节等一应俱全,并附有相关照片,目前掌握的情况已比较具体,经批准,张冬问题核查组决定安排2名同志与其谈话了解情况。在市纪委的谈话室里,张冬如实交代了当天驾驶公车前往光明大饭店参加婚宴的情况。与此同时,核查组的另2名同志前往光明大饭店,调取了停车场的监控视频,证实该公车的确在当天出现在停车场;与公车司机、参加婚宴的其他人员谈话,证实张冬的确参加了婚宴。
鉴于赵森的问题是在之前对其谈话时主动交代的新问题,为避免“打草惊蛇”,经批准,赵森问题核查组决定采用“背对背”方式收集证据,重点核查赵森与私营企业主的交往是否正当。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核查组的2名同志首先找到私营企业主王某,了解其与赵森的交往情况。谈话中,王某说明了支付赵森儿子交通、住宿费用问题,并且说明他之所以愿意掏钱买单,主要是为了感谢赵森帮助其承揽全市中小学操场跑道改造项目。在此之前,他还多次在高档餐饮场所宴请赵森。“逢年过节就去他家走动走动,给他儿子包点压岁钱什么的。听说赵局长爱好风雅,去年春节我还送了一幅名家书法给他。”王某详细回忆了每一次宴请赵森、给他送礼的情景,核查组同志均将之记录在谈话笔录中。随后,核查组派2名同志到市教育局查阅复制了有关中小学操场跑道改造项目的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到市委组织部调取了赵森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并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协调银行方面查核了赵森的个人存款情况和资金往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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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充分“授权”又严格“限权”
初步核实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为此,《工作规则》整合《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同时与有关法律法规协调对接,对初核过程中收集证据的措施作出详细规定,既充分“授权”,又严格“限权”。如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提到的“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是原先规定所没有明确的,体现了提炼有效做法和管用实招的精神。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工作规则》强调初核措施需在“经批准”和“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的前提下进行,意在防止擅自扩大权限,避免初核措施“滥用”“乱用”,保障被核查人权利,降低因措施使用不当而带来的负面影响和风险。
撰写初核情况报告
根据初核掌握的信息,两个核查组分别据实撰写了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后,向执纪审查室领导进行了报告。
按照《工作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关于初步核实的处理建议,应当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结论,用党规党纪的尺子衡量,依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区别不同情况提出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下一步工作建议。接到初核情况报告后,执纪审查室召开会议,对初核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张冬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使用公车问题属实,同意核查组提出的“对张冬采取拟立案审查”的处置建议;认为赵森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对方财物等,属严重违纪问题,而且涉嫌犯罪,同意核查组提出的“对赵森采取拟立案审查”的处置建议。
执纪审查室将两份初核情况报告报分管的市纪委副书记批准后,报市纪委书记审批,还向市委书记作了报告。
[名词解释]
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指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包括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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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层监督防止个人说了算
经过初步核实后了解的情况,最终要通过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这一书面形式加以体现。《工作规则》第二十四条详细规定了初核情况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时设置了不同层面的监督机制,防止初核情况报告个人说了算,以保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核查组层面,要求“全体人员签名备查”,使每个核查组成员的意见都能见字留痕;在承办部门层面,要求“综合分析初核情况”后提出处置建议,而不是简单地以核查组的处理建议代替;在审批层面,改变了《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初核情况报告“由室主任(室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签名后呈报分管纪检室领导审批”的规定,明确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增加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通过这些环环相扣、相互制约的制度设计,《工作规则》在初步核实环节细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念,避免在操作上掺杂一些个人的意见或者人为干预影响等,防止以案谋私、权力滥用。□
(十)立案审查的规矩与红线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17年第9期 本刊记者 沈叶
“XXX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当这样的消息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意味着对涉嫌严重违纪党员干部的立案审查就已经开始。立案审查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核心环节之一,为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工作规则》专章对立案审查的权责分工、工作流程和纪律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本期我们继续通过模拟案例,了解立案审查有着怎样细致的程序要求,又有哪些红线不能触碰。
在第8期《怎样把初步核实做实做细》中,我们提到,某市纪委对反映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赵森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后认为,赵森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对方财物等,属严重违纪且涉嫌犯罪,拟对其立案审查。
先立案再审查,严格遵循程序规定
根据《工作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立案审查的条件是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且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党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这里的“严重违纪”是相对于《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中的“一般性违纪问题”而言,意在强调除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外,一般均应立案审查。根据初核情况,赵森严重违纪且涉嫌犯罪,显然符合立案审查条件。
按照《工作规则》第九条规定,市纪委将对赵森拟立案审查的决定向市委请示汇报并向省纪委进行了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3月27日,市纪委执纪审查室起草了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市纪委书记审批并报市委书记批准同意予以立案审查。随即,执纪审查室主任带着室内同志研究提出了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报市纪委副书记批准后,由执纪审查室副主任担任组长的审查组同时成立,下设谈话、外查、综合、后勤保障等若干小组。
4月1日,市纪委书记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了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4月3日上午,审查组的2名同志敲开了赵森办公室的门,将其“请”到了市纪委专门的审查地点。
“上次不是已经把问题说清楚了吗?我没有犯其他的错误啊!”直到市纪委副书记向其宣布立案决定的那一刻,赵森仍以为自己已经侥幸过关。
当天晚上8点,审查组同志拨通了赵森家属的电话,通知赵森正在接受组织审查。晚上9点,市纪委网站上挂出了“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赵森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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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手段要宽,审查决策要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时指出,坚持宽打窄用,调查手段要宽、调查决策要严,必须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工作规则》一方面整合党内法规中有关纪律审查措施的条款,在充分授权的同时加以限权,防止擅自扩大范围、侵害公民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严格规范立案条件、审查程序、审批权限和请示报告制度,着力防范出现“先斩后奏”“随意更改”等情况。如第二十七条首次规范了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和执纪审查部门负责人、审查组组长的审批权限。在执纪审查过程中,一次次的请示报告,就是一次次的政治把关,决不能因为目的的正当而忽略程序、规避程序,决不能一味追求效率、工作便利而搞变通、走捷径。《工作规则》的这一系列规定,既突出监督执纪特色,又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互衔接和配套,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审查谈话,唤醒激情燃烧的岁月
“赵森同志,有没有问题,组织上会给你查清的。”市纪委副书记在与赵森谈话时,向其讲明了党的政策和纪律,“请你来,就是让你配合组织审查,把有关问题说清楚,组织不冤枉一个好干部,也不会放过一个问题干部,请你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赵森的情绪渐渐平复下来。按照审查谈话方案,谈话组的2名同志顺势继续做他的思想工作:“赵森同志,有什么问题必须跟组织说清楚。要珍惜组织给你的机会,否则后悔就来不及了。”
“你们说的这些我明白,可我已经交代过了,也认识到错误了,你们还想让我说什么?”赵森立即表现出一脸“委屈”。面对赵森的拒不配合,谈话组同志拿出了党章和党纪处分条例,请他认真学习后再继续谈话。
此后,结合外查工作进展,谈话组与赵森进行了多次谈话。在层层剥茧中,赵森的情绪开始出现了波动。
打铁还需趁热。4月10日是赵森的入党时间,谈话组的同志决定给他过一次政治生日。他们调取了赵森的入党志愿书,帮他回忆“激情燃烧的岁月”,细算“政治账”“经济账”“家庭账”“自由账”……
面对着墙上的党旗和自己当初手写的入党志愿书,想起当年握拳许下的誓言,赵森再也抑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失声痛哭起来。接下来的几天时间里,他详细交代了与王某等企业主的历次交往情形,坦陈自己多次接受王某宴请、到高档餐饮场所吃喝,逢年过节收受红包礼金和名家字画,帮助王某承揽全市中小学操场跑道改造项目并收受款物等问题。对此,谈话组均如实记录在谈话笔录中,由赵森阅看后签字。
“一次次吃喝玩乐和所谓的礼尚往来,让我陷入‘围猎’不能自拔,在‘温水煮青蛙’中淡漠了党的意识,甘愿为王某拿项目、开后门,最终跌入了违法犯罪的万丈深渊……”在撰写的忏悔和反思材料中,赵森深刻剖析自己的违纪过程,诚恳表示接受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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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方式,体现党内审查特色
纪委不是党内的“公检法”,执纪审查决不能成为“司法调查”。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机关不断深化“三转”,在执纪审查各环节突出党内审查的纪律特色。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重温入党誓词、重读入党志愿书、撰写忏悔和反思材料……正如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中呈现的中央纪委对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吴天君进行审查谈话时的场景,执纪审查不是冷冰冰的,而是有温度的,旨在唤醒犯错误党员对“激情燃烧岁月”的记忆。这些措施,不仅是对人性和灵魂的救赎,更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工作规则》把实践探索中的这些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使执纪审查回归了党内审查的本质。落实《工作规则》,对纪检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和政策把握能力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依靠理想信念、政策水平、事实证据等,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唤醒被审查人的党员意识,使其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深刻认识自己犯下的错误。
外查工作,锁定证据让事实说话
审查谈话的同时,外查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按照确定的外查方案,外查组2名同志到市教育局,与经手中小学操场跑道改造项目的有关同志谈话,了解项目招投标过程,并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与私营企业主王某谈话,核实有关情况;与赵森妻子谈话,了解逢年过节收送红包礼金情况;到某高档餐饮场所调查,核实赵森接受王某等人宴请情况;请司法机关协助,到赵森家里和办公室等场所搜查,提取并暂扣相关涉案款物……
整个外查工作中,外查组同志严格遵守《工作规则》规定,遵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的“四个不得”纪律要求,同时,遇到重要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综合审查谈话和外查工作的开展,审查组组长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对审查过程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如新发现问题线索等及时请示;执纪审查室主任则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名词解释]
外查工作——指围绕被审查人的违纪事实开展外围调查工作获取相关证据的一系列活动,包括与相关人员如举报人、有关事项请托人、参与有关事项决策人、有关事项经办人等谈话,查询重要信息,查阅复制文件资料,搜集相关证言证物等。外查工作与审查谈话相互呼应并提供有力支撑,共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监督看点
“四个不得”防控外查风险
外查工作既是立案审查的关键措施,也是最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之一。外查工作管理不到位,一旦出现问题,不仅影响立案审查工作质量,还容易发生泄露案情、毁灭证据甚至搞私下交易等问题。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中提到,曹立新在山西长期出差办案,客观上形成了“机关管不着、地方不敢管”状态,在有关案件中扮演了通风报信角色。从一个个具体的案例查找漏洞,《工作规则》坚持从严约束,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明确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外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四个不得”划出了红线,旨在防控外查风险,避免“放羊式管理”和选择性办案、随意性办案等情况的出现。
证据和涉案款物保管
在赵森家中和办公室,外查组的同志发现了大量现金和名烟名酒、冬虫夏草、名家字画等物品。在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后,执纪人员当着赵森妻子的面,对涉案款物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并由赵妻等在场人员签名后,执行了暂扣、封存措施。对名家字画等价值不明物品,及时请专业机构鉴定,专门封存保管。所有涉案款物均在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后,进入了市纪委的专用账户和专门场所,由专门人员保管。同时,所有审查谈话的录音录像资料,也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和审查组分别保管,以备定期核查。审查期间,执纪审查室主任、市纪委副书记定期检查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在谈话组和外查组同志的共同努力下,一系列全面、客观的证据构成了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赵森违纪涉嫌犯罪的事实浮出水面,审查工作进入了尾声。
[名词解释]
证据链——指执纪审查过程中搜集到的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言词、实物等一系列可以相互印证且完整稳定地证明违纪违法事实存在的证据。
监督看点
全程留痕确保执纪审查权在阳光下运行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对执纪审查关键环节录音录像,是纪检机关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做法。《工作规则》在总结提炼《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扩大和延伸了监督范围,盯住了立案审查中的重要风险点。落实这一规定,既可以防止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受到不公正对待,也可以有效防止执纪人员被恶意“抹黑”,确保执纪审查权在阳光下运行。同时,在涉案款物的管理、处置环节强化处处留痕,要求专门保管,也有效避免了随意掉包、顺手牵羊等问题的发生,回应社会关切。
形成审查报告
经过连续半个多月的奋战,审查组查明了赵森的违纪事实,撰写了违纪事实材料并与赵森见面,听取了本人意见。赵森对此表示认同,签署了同意的意见。
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审查组形成了审查报告,包括赵森的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等,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均在报告上签名。
此外,对执纪审查中发现的市教育局有关项目招投标流于形式、一把手权力过大、日常监督不力等问题,审查组还另行起草了专题报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意见建议,呈报市纪委领导。
案结卷成,事毕归档。此时,审查报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以及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变成厚厚的一沓案卷。在报市纪委书记批准后,这些案卷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立案审查告一段落。
[名词解释]
违纪事实材料见面——指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将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的工作。
监督看点
集体讨论确保公正客观
审查报告是审查组对被审查人的违纪问题进行审查核实后,据实形成的关于违纪事实和处理建议等情况的书面综合材料,是审查组全体人员集体辛劳和智慧的结晶。《工作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审查工作结束后,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这一规定,是对《工作规则》第九条关于坚持民主集中制要求的细化,体现出监督执纪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坚持集体讨论和签名留痕,不仅可以防止出现个人意见凌驾于集体之上的“一言堂”现象,也可为倒查追责、终身追溯留下依据,倒逼执纪人员认真履职,确保立案审查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