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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提法看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2015-11-18 14:10     (点击: )

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  20151115

  “治未病”“惩前毖后”“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反腐三人谈”节目日前邀请了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熊惊峰、中央党校教授辛鸣,就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进行了探讨,受访嘉宾的不少提法引起网民的关注。

  “四种形态”是指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中国网事”记者采访有关专家学者,为您梳理解读“四种形态”。

厘清“党纪”与“国法”的边界

  ——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纪委的“分内之事”。中国社会科学院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等专家认为,日前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纪检机关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重要遵循依据。从严治党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变重点审理涉嫌犯罪问题为聚焦审理违纪问题。熊惊峰在“反腐三人谈”节目中说:“以前在审核处理阶段,我们对被审查人涉嫌犯罪问题的审理投入过多力量,纪检监察部门实际上成了司法机关的‘预审室’。下一步,在执纪审理方面,我们将改进审理方式,由以往重点审理涉嫌犯罪问题,转变为聚焦审理违纪问题,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在审核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加强对党纪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确保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准确运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俊海认为,纪委不再成为司法机关的“预审室”,厘清党纪和国法的边界,体现了执纪与执法的无缝对接和有机衔接,是依法治国思维的具体体现。

  ——改进审理文书。熊惊峰说,在审理报告等文书中,需要将违纪行为按“六大纪律”进行分类和表述,将违纪问题与涉嫌犯罪问题分开表述,用纪律语言描述违纪行为,体现纪律审查特色。

“治未病”

  ——“冰山一角”下还需“监督执纪”日常化。辛鸣把“四种形态”称为类似中医“治未病”的战略举措:“对于社会舆论和不少公众而言,纪委大刀阔斧地清除病灶、一些较高级别干部落马可能是最吸引眼球的新闻。然而,这只是纪检监察部门日常工作的‘冰山一角’,是‘四种形态’中的‘极极少数’。”

  相关专家指出,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就要求以纪律管党,执纪手段不仅是立案调查、撤职查办,还包括日常的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这都是党章明确规定的“主体责任”。这样的工作看似不受舆论关注,却是对党员干部真正的爱护。

  ——“层层防线”更好地促进干部队伍自我净化完善。熊惊峰和高波等认为:“破‘法’无不是从破‘纪’开始的,而且发展的轨迹往往都一样,从违纪苗头、一般违纪发展到严重违纪,最终大肆违法犯罪。‘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共性规律,给出了由轻到重的因应之策,通过层层设置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持之以恒地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立足党的纪律扎紧约束权力的笼子,就是坚持抓早抓小促进治本,就是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

  相关专家还指出,不少被处分的干部都说过共同的话:“如果党组织早一点跟我谈话、早一点提醒我、早一点拉住我不往前走,我也不至于走到今天。”可以看出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其实是对党员干部真正的爱护。

“不以破大案论英雄”

  ——轻微违纪岂是“小节”。熊惊峰表示:“近年来,相当一部分党组织习惯于把干部监督工作的防线只设置在反对腐败上,认为只要干部没有腐败问题,其他问题就都可以忽略不计;相当一部分纪委只重视查办大案要案,把监督执纪工作退到法律的‘红线’,认为违反纪律‘无伤大雅’。造成部分党员干部不惜违反党的纪律,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误读,主要原因是有些同志片面地把全面从严治党认为就是反腐败。”

  ——纪检监察部门“聚焦主业”的必然回归。辛鸣等专家表示,从纪委真正常态化发展来看,恐怕更多的应该“聚焦主业”:“所谓‘主业’,就是首先承认党员干部不是完人,也会犯各种大大小小的错误,违反纪律进行相应惩处只是我们迫不得已的最后底线。而纪律的本意是让党员们尽可能不去违反纪律,是在违反纪律苗头出现之前或是刚刚出现的时候,及时把苗头制止住。”(记者陈弘毅、壮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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