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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纪律均新增相关处分条款
2015-11-09 11:15     (点击: )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发布时间: 2015-11-09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新修订的《条例》,着力于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全面系统地梳理了党章中有关纪律的要求,并体现在具体的规定中。与原《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中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类违纪行为的规定,均新增了体现党章要求的纪律处分条款。

  在政治纪律方面,根据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党员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的要求,新增了对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对抗组织审查等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要求,新增了对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

  在组织纪律方面,根据党章第十五条规定的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的要求,新增了党组织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三条关于党员应当履行对党忠诚老实义务的规定,新增了对不按规定请示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等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三条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的规定,新增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

  在廉洁纪律方面,根据党章第三十四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的规定,将原《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8个禁止”“52个不准的规定大都吸纳到新修订的《条例》中。根据党章第二条关于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的规定,新增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谋求特殊待遇”“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和滥发津补贴等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

  在群众纪律方面,根据党章第三条关于党员应当履行的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义务的规定,新增了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对群众正当诉求能解决而不解决、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等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八条每个党员都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的规定,新增了对违反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公开规定,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三十四条对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的规定,新增了对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

  在工作纪律方面,根据党章第三十一条对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的规定,新增了对不按照规定给予处分”“不按照规定落实处分决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等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二条关于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的规定,新增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和公共财政资金审批等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党员应当履行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义务,新增了对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的秘密”“私自留存党组织的资料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

  在生活纪律方面,根据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党员应当履行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等义务,新增了对奢靡之风、享乐主义、追求低级趣味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李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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