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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审查应避免三个证据误区
2015-10-27 23:54 刘飞 周卫红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点击: )

纪律审查工作要注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其中证据的作用尤为重要。在某种意义上,整个纪律审查的过程就是一个收集、鉴别和使用证据认定违纪事实的过程。在这个“证据流程”中,存在一些认识误区需予澄清,否则将会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

误区一:被调查人交代是证据之王

所谓被调查人交代是指被调查人就违纪事实向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有的纪检监察干部认为,被调查人交代是“证据之王”,是最有价值和证明力最强的证据,故而在纪律审查中千方百计获取“口供”。不可否认,经查证属实的被调查人交代,能够详细、具体地反映违纪行为的背景、动机、目的和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结果等,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由于被调查人与处理结果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其交代可能存在虚假成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它证据或者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因此,纪律审查实践中要破除“获取口供就万事大吉”的错误认识,防止过分偏重和依赖被调查人交代,而应该在对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相应证据的收集上下功夫,注意将被调查人交代与其他证据对照,看其是否合情合理,是否属实。

误区二:被调查人翻供、申辩就是态度不老实

所谓翻供是指被调查人在纪律审查中推翻其之前所作的供述;申辩是指对违纪事实、性质、处理轻重等方面提出自认为合理的辩解。

执纪实践中,被调查人翻供时有发生,有的部分翻供,有的全部翻供。在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面前,那些试图逃避纪律追究的翻供、申辩终究会露出破绽。但不能一概认为翻供、申辩是被调查人拒不认错,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有的是为了逃避追究或避重就轻而将以前真的供述翻成假的,有的则是因为记忆错误、受到压力而违心承认或者编造虚假陈述应付调查等。应坚持实事求是,区分不同情况,避免“先入为主”地将被调查人翻供、申辩当作“态度不老实”,以免遗漏有效信息。

误区三:调查人员的职责仅限于收集有错证据

执纪实践中,一些人认为,调查组的职责仅限于收集证明被调查人有错、错重的证据,至于收集证明被调查人无错、错轻的证据,则是本人或助辩人的事。

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8〕33号)明确提出:“收集证据要忠于事实真相、客观全面,既要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纪行为的证据,也要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无违纪行为的证据,以及有无从重、加重、从轻、减轻量纪情节的各种证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也规定,全部证据材料都应移送审理,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也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否定的证据材料。

调查组不能为了追求所谓的“政绩”而丧失客观公正,不管是有利于被调查人还是不利于被调查人的证据都应收集。(此稿经本刊顾问组审定)

(作者单位:河南省驻马店市纪委、河南省新蔡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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