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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校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剖析报告
2013-05-30 00:00     (点击: )

2006年以来,省纪委先后查处了河南财经学院原党委书记徐兴恩,周口师范学院原院长桂受益,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原党委副书记、校长张喜堂,郑州航空管理学院原党委书记冯志亮、原副院长刘晏宏、原东校区建设指挥部总工程师兼工程部主任苗晋强,新乡医学院原院长、党委副书记李荣堂等高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涉案人员均受到严肃处理。现将这些高校领导干部案件剖析如下:

一、高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基本情况和主要特征

已查处的部分高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基本情况是:徐兴恩在任郑州航空学院党委书记、河南财经学院院长和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在工程招标、施工,干部调整、人员安排等过程中向有关人员打招呼,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现金人民币共计62万元,接受礼金8万元;桂受益在任周口师范学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所送款物共计83.7567万元人民币、2000美元;张喜堂在任河南商专党委副书记、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承揽工程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贿赂30万元;冯志亮在任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党委副书记、书记、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及建设部指挥者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所送现金84.4万元;刘晏宏在任郑州航院副院长主管基建、后勤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7万元;苗晋强在任郑州航院后勤服务中心副经理、资产管理处副处长和新校区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工程技术组组长、办公室副主任、总工程师兼工程部主任期间,在与工程承包商和原材料供应商业务往来中,给予其便利和照顾,收受财物67.3万元和2000元代金券;李荣堂在任新乡医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款物共计47.5万元,收受礼金4.9万元,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获利25万元。

高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从发案主体看,集体腐败、窝案、串案特征明显。高校公职人员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从事管理的党政干部,一类是从事教学科研的专任教师。从查处情况看,高校腐败的“主角”是前者,即院校领导或有关处室负责人,或主管领导与财会人员,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上共同受贿现象比较普遍。2006年12月,省纪委立案调查徐兴恩的违纪问题,郑州航院刘晏宏及河南商专张喜堂的严重违纪问题随即暴露出来。经查实,刘、张均为徐的老同事、老朋友,正是由于徐兴恩的穿针引线,不法商人刘防亮得以结识2位主管高校工程建设的领导干部并如愿在相关基建工程中中标。事后,刘多次给徐等3人送上“感谢费”,把这些高校领导干部全部拉下了水。

(二)从发案领域看,相对集中于高校基建、财务和人事管理等环节。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在基建、财务、人事管理方面享有的自主权越来越大,高校领导干部的权力也越来越大。由于高校发展迅速、办学规模扩大,投资急剧增加,而相应的监督管理跟不上,腐败案件进人易发多发期。基建领域是腐败的“重灾区”。1999年到2007年的9年间,全省新建和改建学生公寓674.7万平方米,学生食堂104.3万平方米,分别是1949—1999年累计建成面积的5.1倍和3.8倍。一些不法商人不约而同地盯上了高校主管基建的领导干部。已查处的高校领导干部都曾在基建工程方面受贿:徐兴恩收受的51万元贿款、张喜堂收受的30万元贿款均是刘放亮给其的“好处费”;刘晏宏除收受刘放亮24万元贿赂外,还收受另外5名工程承包商13万元“感谢费”;其他人的受贿款项也主要来自承揽基建工程的不法商人。财务管理混乱是腐败的“温床”。高校领导干部对财务管理有直接支配权和很大的自主性,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使高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有了可乘之机。2004年9月,某高校负责人挪用公款200万元供该校工程承建商使用。2005年至2008年,周口师范学院先后多支付承揽其建设工程的两个公司款项269万元。人事权力过于集中是腐败的“病灶”。按照现行管理体制,高校对中层干部的任免、调整有着很大的自主权,并且这种权力又过分集中于书记、校长和分管人事的副书记、副校长中,致使人事管理极易发生腐败。2006年,在河南财经学院招聘辅导员和院系竞争上岗过程中,徐兴恩先后收受贿赂5万元。2002年底,桂受益由许昌学院调任周口师范学院院长,收受许昌学院基建处副处长田某5万元为其升迁提供帮助。

(三)从涉案行为看,挖空心思,手段多样。一是以公事名义索要赞助,以求“名正言顺”。某高校负责人以学校争取升本科需要送礼的名义,让该校工程承包方某建筑公司拿出8.2万元现金购买礼品;同月,再次向其索要20万元升本经费;2006年9月,又以升本的部分费用无法从学校财务支出为由,向该校工程另一承包方索要现金40万元。二是特定时期集中受贿,貌似“人之常情”。经查,徐兴恩受贿62万元均发生在中秋、春节期间;刘晏宏收受的30万元,有10万元是在其子结婚时收的,其余20万元则是春节期间收的。三是掩饰作案手段,自觉“不易察觉”。以行贿人的名字开户存钱而由受贿人使用是受贿行为一个新的特点。2002年底,我省某建筑公司中标某学院学术交流中心建筑工程,该公司项目经理兰某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1张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存入现金10万元送给该学院有关领导使用。

二、高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原因剖析

(一)思想认识偏离,自身改造松懈。高校领导干部普遍受过良好教育,一般具有高职级、高学历,多是教授、博士,他们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都取得过一定成绩。但他们共同的问题是放松自身学习,忽视世界观改造,导致思想蜕化变质。在案发后的悔过书中,徐兴恩写道:“更深层次地讲,自己的灵魂深处早已受到了严重污染而且不为自己察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也发生了严重偏离,脱离了一个共产党人、一个党的干部应有的轨道和标准。”刘晏宏案发后悲叹“送钱是送祸害,收钱是收定时炸弹”。

(二)权力过于集中,管理很不规范。公办高校实行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校—系”二级结构或“校—学院—系”三级结构再加上职能部门进行权力配置。党委书记、校长是党委和行政“一把手”,统揽学校大权。这种权力结构沿袭了行政管理体制,极易导致权力过分集中。从已查处的案件看,这些高校都有家长型的集权人物,牢牢控制着资金分配权、人事管理权和项目审批权,把集体领导变为个人专断。从内部财务管理看,高校办学的经费来源既有预算拨款、事业性收费,,又有科研、社会服务、校办企业、基本建设、投资收入等,数额大,项目多,涉及面广。但与之相适应的财务管理制度还很不完善。同时,学校筹款的机制和程序不公开,不纳入预算,不经过审计,有的财务把关不严,审批、复核、报销制度形同虚设,财务检查、审计监督流于形式;有的不经集体研究,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策,盲目投资,随意担保;有的不论金额大小,基本上实行主管领导“一支笔”签批制,内控缺失;部分高校财务人员素质较低,不能辨别经济活动的真伪,极个别人畏惧权势,不坚持原则,甚至与违法乱纪者同流合污。周口师范学院动辄多付合同几十乃至几百万元的利息,在财务部门竟能“蒙混过关”。

(三)监督职能弱化,预警机制失灵。一是专门监督“先天不足”。从党内监督来说,高校纪委书记按惯例排在领导班子末位,缺乏相应的权威,对加强监督极为不利。就监察监督来看,公务员违纪违法行为可依照《公务员法》处理,高校作为事业单位难以参照执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主体是政府机构中的监察部门,高校监察机构难以适用;高校中党外人士的违纪行为也难以适用党内法规进行处理。就审计监督来看,目前高校主要是内部审计监督,这种审计往往注重账目,忽略实质,且多为事后审计,不具有足够的时效性,自查自纠的方式也不利于审计的独立性,消弱了其监管效力。二是上级监督“鞭长莫及”。按现行管理体制,高校领导干部一般由省高校纪工委进行监督。我省高校纪工委承担着监督全省近百所高校的任务,客观上难以及时、全面了解所有高校领导干部的行为并对其是否廉洁作出准确判断,上级监督无论从监督机制还是监督手段上都存在不少问题。三是群众监督“有心无力”。高等学校是知识分子聚集的地方,高校的干部、教师和学生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民主监督的强烈愿望,也有进行民主监督的能力,民主监督的基础较好。但这需要建立相应的平台和机制,同时对高校的社会监督也必须通过适当的渠道才能实现,当下恰恰缺乏相应的渠道和平台。

(四)客观诱因增多,腐败成本太低。近年来,我省高校处于迅速扩张时期,普通高等院校已由1978年的24所增至84所,普通本专科在校生数量由2.37万人增至120万人,普通高校平均规模由892人发展到1.29万人。基建工程、设备采购、教材图书采购、财务管理、招生收费等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相关领导干部和主管人员也成为建筑商、书刊发行商、教学器材设备商实施“糖衣炮弹”攻击的目标。同时,对腐败行为的惩处存在揭露不力和失之以宽的问题。不少人依然认为高校是“清水衙门”,缺乏对高校腐败问题的警惕性和预见性,社会大众难以想象有着教授、专家、学者身份的高校领导干部会有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他们自身也因为这层“外衣”产生侥幸心理。此外,相对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高校领导干部数量较少,被查处“落马”者更是少之又少,未能引起有关方面及社会公众的普遍的重视,也未能在高校产生应有的震慑、教育作用。

三、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几点意见

(一)严格执行权责明确的反腐倡廉建设责任机制。坚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构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体系。(1)充分发挥高校党委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切实担负全面领导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高校党委对反腐倡廉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负总责,纪委书记协助抓,其他党委成员分别负起职责范围内的直接领导责任,党政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真正形成齐抓共管、权责明确的高校反腐倡廉领导机制。(2)充分发挥高校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建立高校纪委牵头,监察、审计、组织、人事、财务、工会、民主党派等方面沟通协调的监督机制。(3)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通过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构建自上而下、全方位的目标责任体系。要把落实责任制和规范教育收费、招生“阳光工程”、设备采购、工程招投标等重点工作紧密结合,使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融为一体,将监督工作融入日常管理之中。严格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出现问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绝不姑息迁就。(4)实行对高校党建和党风廉政的量化考核和激励机制。建议在量化考核中细化考核项目,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加大党风廉政建设的分值权重,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党组织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中发现问题的,必须认真整改。

(二)切实加强高校反腐倡廉教育。注重高校领导干部廉洁教育,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教育高校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从教,并抓好班子、带好队伍。要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建立领导干部定期对分管部门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的制度。针对领导干部的思想变化和心理特点,调整教育内容、手段和方式,结合招投标、设备物资采购等重大经济活动实行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建立预防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不断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把反腐倡廉与普法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不断加强高校廉政文化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发挥高校人文社科研究的学科优势和人才优势,加强反腐倡廉理论研究,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服务和支持。

(三)健全完善高校基建、财务、人事管理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管理制约机制,强化源头治理。成立专门的招标管理机构,严格评标办法、程序和纪律,建立各部门间分工具体、责任明确的制衡机制。实施事前制约、跟踪审计,从不同角度对基建工程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动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高校财权的约束。强化重大财务决策集体审批制,重大经费开支和经济决策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强化经济责任制,定期对高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保证学校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各项制度,完善高校干部选拔任用决策机制,规范和监督高校党委负责人的用人行为;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错的有效机制;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内部监督制度;扩大师生的知情权,提高选拔工作的透明度,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健全高校干部管理制度,完善考核工作机制,健全考核程序,加大考核结果运用力度。深化人事体制改革,建立完善职称评聘制度、干部任免激励机制和人事调配制度。

(四)切实加强对高校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一是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和党委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采取法制、政策手段规范高校的办学行为,通过政策咨询、质量评估、检查督导等方式,对高校实行必要、合理、科学的管理和监督,以确保教育质量、投资效益和教育公平。教育行政部门要与纪检监察机关密切合作,前移关口,加强事前和事中监督,及时了解和掌握高校领导干部的思想和工作状态,发现违规违纪苗头,及时打招呼、早提醒。二是强化高校党内监督。必须把加强监督作为高校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建立高校党委内部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制约有效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切实发挥党委集体领导下校长分工负责制的作用,避免盲目决断和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广大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发挥党代表大会的作用,防止权力过多地集中在高校党委书记手中。三是深化校务公开制度。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广大师生和离退休老同志的监督作用,确保权力规范透明运行。重点加大对人、财、物管理的公开力度,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规划、干部选拔任用、教职工聘任和晋级晋职等与师生利益关系密切的重大决策,涉及招生考试、教育收费、项目审批、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和学校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涉及高校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执行情况、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重大问题,必须公开,接受监督。引入社会监督机制,促使高校主动接受来自社会公众特别是相关利益群体、新闻媒体、中介组织的监督。

(五)创造条件充分发挥高校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要大力支持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共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办[2005]44号)要求,认真落实高校纪检工作领导体制、职责权限、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高校纪委要在省纪委和高校党委双重领导下工作;落实监察处长列席校长办公会制度;要重视纪检监察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交流使用,挑选那些政治素质高、作风纪律严、工作能力强的干部担任高校纪委书记,真正从组织上重视高校纪委工作。重视解决目前高校领导班子中纪委书记排名靠后问题,建议参照省辖市排序办法切实改变纪委书记权威弱化现象。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足量的专职纪检工作人员,并享受同级党政领导干部以政治、生活待遇。高校党委要切实加强纪检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落实纪检监察机构的办案专项经费、办案补贴等政策,为办案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六)加大对高校腐败案件的惩处力度。查办案件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面对目前高校腐败问题频发的严峻形势,必须进一步加大查办高校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保持严肃查处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必须坚决纠正查办案件影响教学、科研及经济活动的错误观念,确立查办案件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利于维护党的形象、有利于关心保护党员干部、有利于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观念。以查处在高校乃至社会上影响恶劣的腐败案件为突破口,以查处贪污受贿等权钱交易案件为重点,对受贿和行贿方都要严厉惩处。加大经济赔偿力度,务使腐败分子付出高昂的经济成本,解决腐败成本过低的问题。同时,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注重查办案件的质量和社会效果,深入剖析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查找深层次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堵塞漏洞,做到查教、查纠、查惩、查防“四结合”,达到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目的和效果。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通过查原因、找共性,从制度、机制等源头上解决问题;对暴露出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打招呼早防范,及时出台规定,通过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训诫纠错起到廉政预警、动态监督、有效纠正、保护抢救的功效,最大限度地教育和保护党员干部。

(转自:省纪委研究室< 研究与动态>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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