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郑州市纪委监委网站 时间:2019-04-11
组织考核必须公平公正
D区纪委接到举报,该区某局下属二级机构督查科科长陈某,利用负责单位考核工作的便利,将与其有竞争利害关系的某科科长郭某,连续三个月评定为“不合格”等次,且未予公示,以达到排除郭某年度评优的目的。后被局领导发现,局领导责成该二级机构依据考核程序重新评定,郭某该三个月考核结果均为“良好”等次。对于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置?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作出修订;2018年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严明组织人事纪律,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坚决不放过。本款中的“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党的有关干部、劳动、人事工作方面的法规制度,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等法规。
本案中,陈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其负责考核工作的职权,违反考核程序和规定,不是根据考核对象实际工作表现,而是隐瞒、歪曲事实真相,将与其有竞争关系的郭某认定为考核“不合格”等次,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陈某党内警告处分。
假公济私岂容夫唱妇随
G市房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凌某应房地产开发商王某之托,向其主管的部门打招呼加快办理审批手续,以使该房产公司尽快获得银行贷款,缓解资金紧张。事后,王某为感谢凌某帮忙,私下送给凌某妻子现金2万元。在市纪委监委调查过程中,凌某坚称不知妻子收受王某礼金。对于凌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作了文字修改;2018年修订增加了第一款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要对亲属子女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引导他们力戒特权思想和享乐思想,不行不义之举、不谋不义之财。从执纪审查情况看,一些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党员干部的亲属和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党员干部本人否认知情而无法认定受贿。按照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条例对此类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以促使党员干部保持清正廉洁,加强对亲属和特定关系人的教育、约束和管理。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违纪行为以党员干部不知道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为前提。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且对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知情,应当按照受贿论处。
所谓“利用职权”,主要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职权。“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主要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部不同部门的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人员之间等。“特定关系人”主要是指与本人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经审查,凌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审批职权为他人谋利,其妻子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且无证据证明凌某对其妻子收受财物行为知情,违反了廉洁纪律,应严肃处理,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巩义市、管城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