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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两规”、“两指”?“两规”、“两指”注意事项有哪些?
2015-07-30 10:20   云南省纪委 发布日期:2015-07-02   (点击: )

所谓"两规"是指纪检机关在调查违犯党纪的案件时,依照规定程序,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说明的一项纪律约束和组织检查措施。

所谓"两指",是指行政监察机关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按照规定的程序,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就调查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一项监察措施。

根据中纪发[2001]4号《关于正确使用"两指""两规"措施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要求,实施"两指""两规"措施,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严格把握条件。凡使用"两指""两规"措施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已经掌握了违纪案件中涉嫌违反党纪的党员或涉嫌违反政纪的行政监察对象的部分严重违法违纪事实及证据,已具备给予其纪律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需要使用"两规"措施深入调查的行为;

涉嫌违反党纪的党员或涉嫌违反政纪的行政监察对象有串供、翻供或者外逃的嫌疑,或者可能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的,可对其使用"两规"措施。  

在查处大案要案中,重要涉案人中的党员不如实提供情况或者有其他严重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的,可对其使用"两规"措施。

严格使用权限。"两规"措施只能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地市级以上纪工委,中央和省(区、市)纪委的派驻纪检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国有大型企业、厅局级以上(含厅局级)事业单位的纪委使用。乡镇纪委、县(市)直机关纪检组(纪委)、地(市)直机关纪检组(纪委)、国有中小型企业、厅局级以下(不含厅局级)事业单位纪检机构等不得使用"两规"措施。对非党员一律不准使用"两规"措施。如果非党员与案件有重要牵连,确需对其调查取证,而本人拒不配合的,应提请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机关协同办理。"两指"措施只能由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使用。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协同办案中经批准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必须由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人员领导、组织实施。

严格审批程序。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⒈县(市)级使用"两规"措施,必须由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报当地(市)级纪委书记或分管案件的副书记批准;县(市)级纪委在资金、设施、人员等方面不具备使用"两规"条件的,不得使用"两规"措施,确需使用的,由地(市)级纪委直接组织实施。

⒉县(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纪委(纪工委)对同级党委管理体制的干部使用"两规"措施,应由纪委(纪工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紧急情况下需要对上述人员立即使用"两规"措施的,可先由纪委书记或分管案件的副书记决定,并尽快补办报批手续。对其他党员使用"两规"措施,可由分管案件的副书记批准;

    ⒊国有大型企业纪委、厅局级以上(含厅局级)事业单位纪委对所辖单位的党员使用"两规"措施,应由纪委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及时向本单位党委和行政负责人报告。

⒋对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党员领导干部实行"两规"的,还要及时向人大、政协党组通报;对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使用"两规"措施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确需使用"两规"措施的,必须经过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及时向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监察工作的负责任报告。

严格工作制度。使用"两规"措施的,应由分管案件的领导主持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工作制度,充分做好各方面的准备。要挑选政治思想好、法制观念强、业务水平高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参加"两规""两指"工作。要明确各个岗位的具体责任,加强管理、检查和监督,防止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和意外事故。

严明工作纪律。严禁对被审查人逼供、诱供、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严禁打骂和侮辱人格,不准使用司法手段,不准使用司法机关的办公、羁柙场所和行政部门的收容遣送场所。要保证被审查人员的人身安全,生活上给予关心照顾,患有疾病的要及时给予治疗。对在办案中发生的刑讯逼供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严格控制期限。在查清案件的前提下,要从严掌握"两规""两指"时间。。使用"两规""两指"措施时,案件调查组应在呈报批报告中提出时间时限建议,分别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对于特别严重、复杂的案件,确需延长"两规"时限的,案件调查组应提出延长的具体时限建议,分别按照规定的程序再次报批。  

严格责任追究。使用"两规""两指"措施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在使用"两规""两指"措施过程中,因失职渎职、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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