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政策法规 >> 正文
中共中州大学委员会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2014-07-02 00:00     (点击: )

关于印发《中共中州大学委员会关于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校党字[2014]30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现将《中共中州大学委员会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共中州大学委员会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中共中州大学委员会

2014年6月12日

中州大学印发 2014年6月12日

附件:

中共中州大学委员会

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2010年11月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学校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计划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对本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组织查处校内违法违纪案件和严重败坏党风、政风的问题。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管理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结合民主生活会和干部考核工作,加强对党风廉政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每学年至少进行一次,采取措施加强作风建设,及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八)领导、支持校纪委(监察审计室)依法尽职履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和工作中的困难,不断强化校纪委(监察审计室)履行执纪执法工作力度。

第八条 校纪委(监察审计室)的责任:

(一) 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协助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了解、检查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工作。

(二) 接受上级纪委领导,根据中央纪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有关规定、制度、实施办法等。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学院、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三)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重大事项报告情况。协同组织部门做好中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考核工作。协助校党委落实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以廉洁自律为主题的民主生活会。

(四)与组织、宣传、党校等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做好对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工作。

(五)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做好对有关业务工作的执法执纪监察,纠正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开展纠正单位不正之风的工作,组织落实民主评议学校行风工作。

(六)查处校内违法违纪案件,受理信访、举报和控告、申诉等。

第九条 党总支(直属支部)及处级行政单位的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切实把校党委、行政、纪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分析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工作计划,作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政纪的宣传教育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三)查处本单位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纠正不正之风,落实民主评议学校行风工作。

(四)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校党委书记的责任

1.校党委书记是全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工作负总责。对校党委委员、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各党总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和行政正职的党风廉政状况负全面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3.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带头廉洁自律,模范执行《党章》、《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制度。

4.定期主持召开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分析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提出整改意见。

5.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办事,严格把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负有领导责任。

6.领导、支持校纪委的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重要举报件应亲自阅处,并领导重要案件的查处工作。

7.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树立公仆意识、正确使用权力。

(二)校长的责任

1.校长协助党委书记领导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校内行政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2.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3.模范执行《廉政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廉政建设法规和制度,带头廉洁从政、廉洁自律。

4.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决定,对各位副校长因工作失误或以权谋私,官僚主义作风造成的恶劣影响和重大违纪案件负领导责任。

5.负责副校长和主管单位处级干部的不正之风及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领导、支持监察审计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和参与重大经济案件的查处工作。

6.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办事,严格把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负领导责任。

7.协助党委书记定期主持召开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分析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提出整改意见。

8.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树立公仆意识、正确使用权力。

(三)党委副书记的责任

1.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对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工作负领导责任。对分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状况负主要责任。

3.负责对分管单位和分管单位领导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政纪的教育,并负责对分管单位领导干部的不正之风,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4.经常了解分管单位和责任对象的党风廉政工作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制定、完善规章制度,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支持纪检、监察审计工作。

5.廉洁自律,模范执行党风廉政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树立公仆意识、正确使用权力。

(四)副校长的责任

1.协助校长抓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

2.对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工作负领导责任。对分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状况负主要责任。

3.负责对分管单位和分管单位领导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政纪的教育,并负责对分管单位领导干部的不正之风,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4.经常了解分管单位和责任对象的党风廉政工作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制定、完善规章制度,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支持纪检、监察审计工作。

5.廉洁自律,模范执行党风廉政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树立公仆意识、正确使用权力。

(五)纪委书记的责任

1.协助党委书记抓好本校的党风廉政工作,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任务。

2.及时传达上级党组织、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协助党委书记组织制订党风廉政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健全和制定有关党风廉政工作的各项制度。

3.对党风廉政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分析并向党委报告本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提出加强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4.协助党委书记开好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会前的准备工作和反馈工作。

5.组织协调重要案件的查处,对校级党政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及其他规定的情况,予以督促提醒,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6.严以律己,模范执行党风廉政规定,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树立公仆意识、正确使用权力。

7.接受上级纪委领导,完成上级纪委安排的工作任务。

(六)纪委副书记的责任

1.协助纪委书记抓好本校的党风廉政工作,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任务,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健全和制定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2.协助纪委书记对校内党风廉政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分析并向党委报告校内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提出加强廉政建设的建议和措施,对校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3.严以律己,模范执行党风廉政规定,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树立公仆意识、正确使用权力。

4.负责来信、来访、举报工作和校内中层领导干部违纪案件初核、查处和案件审理工作。

(七)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的责任

1.带头廉洁自律,与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校党委的决议、决定,对本单位出现不正之风、违纪和腐败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

3.负责本单位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的宣传教育,对党总支副书记、委员和各党支部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负总责。

4.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强化监督机制。抓好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对存在有不正之风问题的要批评教育,违纪违法的要严肃处理。

5.认真贯彻落实校党委,校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定期召开以党风廉政建设为内容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分析研究本单位的廉政建设状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对反映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及时向校党委、纪委报告。

6.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树立公仆意识、正确行使权力。

(八)学院、部门行政主要领导责任

1.廉洁自律,模范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带头廉洁从政,与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一起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对于本单位出现不正之风、违纪和腐败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

3.正职对本单位的廉政状况负首要责任,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廉政状况负责。

4.健全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5.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树立公仆意识、正确使用权力。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 成立以校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每年年初将学校全年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任务分解到每一位领导干部,明确责任,进行目标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每年至少有一次对全校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校纪委(监察审计室)协助做好检查考核工作或者根据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检查考核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对领导干部检查考核以后作出综合评价,归存本人的廉政档案。

第十三条校党委要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责,给学校造成损失和影响的,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校纪委要将每学年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专题报告。

第十七条 校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要建立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工作中承担“一岗双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应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实施责任追究工作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执纪、违纪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

对校级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按省、市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与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一) 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或者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承担的事项,追究班子集体责任,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追究领导班子正职的责任;由领导班子正职或者其他成员决定的事项,以及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承担的责任,追究个人责任。

(二) 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追究其直接领导责任;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追究其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领导班子违反本《规定》的组织处理: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组织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一)对上级和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贯彻落实不力,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目标和计划不明确,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党员干部学习效果不好,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不及时到位。

(二)对本单位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配合,工作不支持的;

(三)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的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一)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工作计划中没有党风廉政的具体安排,或没有组织实施的;

(二)不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或不予督促落实;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放任不管或工作不力,经指出仍无明显改进,导致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恶化的;

(三)对所属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自律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

(四)不严格按照规定选拨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

(五)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班子成员超过三分之一的人被评定为不合格的;领导班子中多人有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查: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进行部署和安排,不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不按要求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不按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没有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或不能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责任范围内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的;

(二)不对主管单位的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或不按规定内容、程序召开(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

(三)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问题不认真及时纠正、处理,或因处理不当、防范不力而发生问题的。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进资格、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

(一)不认真、不及时主动处理群众反映的情况和信访举报,导致矛盾激化,以致对学校正常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或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教不严,对发生的党风廉政问题不指出、不制止,致使发生不廉洁行为和违纪行为的。

(三)不积极配合执法执纪部门查办案件的;

(四)受到批评教育或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认真整改的。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或者对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以及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或由于管理混乱,造成失窃、失火、中毒等重大事故,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在干部任免、名师选拔、资金管理、物资采购、基建招标或工程质量、招生、就业分配等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违反规定程序,不经集体讨论决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纪问题,致使国家、学校和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和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在选人用人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规和招生、考试、人事工作、招投标等规定,弄虚作假的。

(六)授意、指使、强令、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侵占、隐瞒、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私设“小金库”,或者挪用学校教学、科研等专项资金的。

(七)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以及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包庇、纵容的。

(九)有其他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理:

(一)发生问题后能主动如实向组织检查、改正错误的。

(二)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三)针对存在的问题能够认真总结,汲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效果明显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干扰案件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受到批评,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或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条 校纪委(监察审计室)负责实施副县级及其以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责任追究工作。实行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对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校党委组织部按规定程序办理。对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校纪委(监察审计室)依据党纪政纪条规对有关责任人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由基层党组织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提出是否予以追究和如何追究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需要给予学院、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由校纪委决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并报校党委会备案。需要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对领导干部进行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的组织处理,或对学院、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予以纪律处分,由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根据职责提出处理建议,报校党委会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校纪委(监察审计室)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对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或单位责任追究的处理结果和执行情况应及时反馈给校纪委(监察审计室)。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6月印发的《中共中州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2005年11月印发的《中州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同时废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