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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工作日午餐饮酒的规定
2014-05-21 00:00     (点击: )

关于禁止工作日午餐饮酒的规定

郑纪发〔2011〕10号

公务人员工作日午餐饮酒,影响工作,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坚决禁止。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树立公务员文明、高效、廉洁、勤政的良好形象,现将禁止工作日午餐饮酒规定如下:

一、公务人员工作日午餐禁止饮用各种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品,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特殊公务活动除外。严禁值班饮酒,严禁着制式服装到公共场所饮酒,严禁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二、有关部门将组织力量,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对本规定贯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并在全市通报批评;对情节较重的,在以上处理基础上取消当年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或因饮酒影响正常履行公务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等规定做出调离、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三、各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公务人员的教育管理,认真落实禁止工作日午餐饮酒的规定。对本单位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违反禁酒规定行为的,或对本单位违规行为查处不力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

四、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其他单位。

五、确属接待任务的宴请,需按有关规定在本地区或本单位有关部门备案。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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