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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等学校校务公开实施办法
2013-08-29 00:00     (点击: )

河南省高等学校校务公开实施办法

豫高发〔2009〕27号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推进依法治校,促进校务公开工作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基本原则

校务公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和基层民主,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校务公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校务公开工作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必须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健康有序地开展。

2、依法公开原则。校务公开不得违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外,其他事项应予公开。

3、民主集中制原则。校务公开既要维护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又要维护学校领导依法行使权力。

4、实事求是原则。列入校务公开范围的事项,内容要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结合实际,积极推行,循序渐进,突出实效。

5、时效性原则。建立通畅的信息发布渠道,保证校务公开的及时有效。

二、工作机制

校务公开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工会、教代会主动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高等学校成立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挂帅的校务公开领导机构,相关的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参与领导。

校务公开领导机构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校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办事机构一般设在学校行政办公室,由学校主管校务公开工作的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工作。

设立校务公开工作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监督机构一般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教代会、学生会、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代表参加。

二、 公开事项

校务公开的主要事项包括: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基本职责;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实施办法;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办事步骤、时限要求等程序性规定;有关事项的处理结果;有关工作纪律及投诉(举报)途径等。

依据有关规定,学校在不同范围内公开相关事项。

(一)向校内公开的事项

1、办学理念、发展规划、重要决策、规章制度、改革措施、年度计划。

2、教学、科研、管理、资产、经费、产业、服务等方面的

3 基本状况和重要事项。 3、重大工程建设及修缮项目、教材图书、大宗物资、仪器设备等采购、招标情况。

4、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述职和考核、评议情况;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规定执行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5、组织人事方面的任用、聘任、考核、奖惩、晋级、职称评定、人才引进等政策、程序及结果。

6、涉及教职工工资、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涉及学生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生活管理等重要事项。

8、其他需要公开的项目

(二)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1、学校发展概况和办学重大事项。

2、学校招生规定、计划、程序及录取结果。

3、学校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程序。

4、社会关注和需要知情的其它事项。

四、公开形式

1、会议。包括党代会、教代会、干部会、团代会、学代会等。

2、传媒。包括校报、校刊、广播、电视、网络等。

3、其他。包括公开栏、电话、书信、电子信箱(校长信箱)等。

五、公开时限

高等学校根据校务公开的项目、内容,确定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即时公开等公开时限。

除法律、法规和上级有规定的时限外,公开起始时限一般不得超过校务事项发生的20个工作日,公开截止时限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六、公开程序

1、事项确定。根据上级要求、学校实际、教职工意愿、社会热点、公众要求等,由校务公开领导机构确定校务公开具体事项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限等。

2、组织实施。校务公开办事机构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实施,特定事项须经监督机构审核后实施公开。向党内公开的内容,依照有关规定在本校党组织内部公开。涉及学生个人的特定事项依申请公开。

3、监督检查。校务公开监督机构收集对校务公开事项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民主评议,督促整改落实,及时向教职工和学生反馈结果。教代会、团代会、学生会等对校务公开事项有质询权,校务公开领导机构应责成有关部门及时答复。

4、规范管理。及时对校务公开的相关材料收集整理,规范建档,便于查阅。 七、其他

1、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校务公开制度。

2、本实施办法由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3、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二○○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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