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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字〔2019〕4号 关于印发《中共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2019-01-13 15:34     (点击: )

校党字〔20194            

关于印发《中共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各党总支:

   现将《中共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110    

中共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委员会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学校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计划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管理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结合民主生活会和干部考核工作,加强对党风廉政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每学年至少进行一次,采取措施加强作风建设,及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八)领导、支持学校纪委依法尽职履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和工作中的困难。

第八条 学校纪委的责任:

(一) 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协助学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了解、检查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工作。

(二) 接受上级纪委领导,根据中央纪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有关规定、制度、实施办法等。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学院、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三)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协助学校党委落实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以廉洁自律为主题的民主生活会。协同组织部门做好中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考核、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四)与组织、宣传、党校等部门协调、配合,做好党员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工作。

(五)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开展纠正单位不正之风的工作,组织落实民主评议学校行风工作。

(六)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党委查处校内违纪违法案件和严重败坏党风、政风的问题。受理涉及党风党纪和政风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和控告、申诉等。

第九条 党总支及处级行政单位的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把学校党委、行政、纪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分析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工作计划,作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政纪的宣传教育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三)纠正本单位不正之风,落实民主评议学校行风工作。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党委书记的责任

1. 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积极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定期主持召开党委会,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听取纪委和党总支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结合实际进行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

3.通过主持党委中心组廉政专题学习、主讲廉政党课、廉政教育提醒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班子成员和其他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及廉洁从政教育。

4.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考核。加强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各党总支主要负责人的监管,通过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校级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班子廉洁从政,履行“一岗双责”。  

5. 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主体责任任务清单制度、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两个责任”签字背书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加强作风建设,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损害群众利益上的不正之风。推进制度创新,规范权力运行和公开透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6.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带头管好自己、管好亲属、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树立公仆意识,公开个人权力行使清单,正确使用权力,公开述责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二)校长的责任

1.协助党委书记开展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校内行政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2. 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两个责任”签字背书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坚持行政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起抓,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定期布置、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加强作风建设,推进制度创新,规范权力运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加强日常监管,协助党委书记对党员干部开展经常性教育,定期不定期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教师廉洁从教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4.
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树立公仆意识、公开个人权力行使清单,正确使用权力,公开述责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5.支持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审计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对重大经济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党委副书记的责任

   1.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对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工作负领导责任。对分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状况负主要责任。

   3.负责对分管单位和分管单位领导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政纪的教育。

   4.经常了解分管单位和责任对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制定、完善规章制度,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支持纪检监察和审计工作。

5. 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树立公仆意识、公开个人权力行使清单,正确使用权力,公开述责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四)纪委书记的责任

   1.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传达上级党组织、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组织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健全和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任务。

  2.对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及其他规定的情况,予以督促提醒。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进行责任追究。

  3.履行监督责任,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分析并向党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提出加强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4.协助党委书记开好党委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做好会前的准备工作和反馈工作。

  5.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协助党委书记组织协调重要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学校管理干部违纪案件查办的审批、监管。

6.严以律己,模范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树立公仆意识、公开个人权力行使清单,正确使用权力,公开述责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7.接受上级纪委领导,完成上级纪委安排的工作任务。

(五)副校长的责任

  1.协助校长抓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

  2.对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对分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负主要责任。

  3.负责对分管单位和分管单位领导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政纪的教育。

  4.经常了解分管单位和责任对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制定、完善规章制度,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支持纪检监察和审计工作。

  5.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树立公仆意识、公开个人权力行使清单,正确使用权力,公开述责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六)纪委副书记的责任

  1.协助纪委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具体任务,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健全和制定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2.协助纪委书记对党风廉政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分析并向党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状况,提出建议和措施,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监督、检查和考核。

3.严以律己,模范执行党风廉政规定,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树立公仆意识、正确使用权力,公开述责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4.负责涉及党风党纪和政风政纪问题的来信、来访、举报工作,协助纪委书记查办相关问题。配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承办涉及党风党纪和政风政纪问题的工作。

  (七)党总支书记的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与本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一起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2.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强化监督机制,规范权力运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4.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民主生活会,分析研究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对反映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及时向党委、纪委报告。

  5.对党政班子成员和各党支部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负总责。纠正选人用人、损害师生利益方面的不正之风,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本单位出现不正之风、违纪和腐败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

6.严格执行党风廉政规定,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树立公仆意识、正确使用权力,公开述责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八)学院、部门行政主要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与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一起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2.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对本单位出现不正之风、违纪和腐败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

  3.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4.加强民主管理,健全制度,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5.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树立公仆意识、正确使用权力,公开述责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十一条 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每年年初将学校全年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任务分解到每一位领导干部,明确责任,进行目标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有一次对全校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学校纪委协助做好检查考核工作或者根据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检查考核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对领导干部检查考核以后作出综合评价,归存本人的廉政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检查考核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每年向上级党委和上级纪委专题报告党委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各党总支向学校党委、纪委专题报告党总支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各党总支建立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工作中承担“一岗双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予以责任追究。实施责任追究工作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执纪、违纪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包括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与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一) 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或者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承担的事项,追究班子集体责任,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追究领导班子正职的责任;由领导班子正职或者其他成员决定的事项,以及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承担的责任,追究个人责任。

  (二) 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追究其直接领导责任;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追究其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二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一)对上级和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贯彻落实不力,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目标和计划不明确,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党员干部学习效果不好,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不及时到位。

  (二)对本单位的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不正之风等工作不重视,对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配合,工作不支持的。

  (三)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的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一)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工作计划中没有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安排,或没有组织实施的。

  (二)不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或不予督促落实;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放任不管或工作不力,经指出仍无明显改进,导致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恶化的。

  (三)对所属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自律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

  (四)不严格按照规定选拨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

  (五)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班子成员超过三分之一的人被评定为不合格的;领导班子成员有违纪行为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查: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进行部署安排,不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不按要求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不按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没有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或不能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责任范围内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员干部不进行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或不按规定内容程序召开、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

  (三)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问题不认真及时纠正、处理,或因处理不当、防范不力而发生问题的。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进资格、或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

  (一)不认真、不及时主动处理群众反映的情况和信访举报,导致矛盾激化,以致对学校正常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违反党的廉洁自律准则有关规定,或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教不严,对发生的党风廉政问题不指出、不制止,致使发生不廉洁行为和违纪行为的。

  (三)不积极配合执法执纪部门查办案件的。

  (四)受到批评教育或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认真整改的。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或者对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以及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二)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规定,在选人用人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在人事工作、招投标、资金管理、招生考试等“三重一大”事项上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程序,不经集体讨论决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致使国家、学校和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私设“小金库”,或者挪用学校教学、科研等专项资金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一)发生问题后能主动如实向组织检查、改正错误的。

(二)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三)针对存在的问题能够认真总结,汲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效果明显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对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或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二)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受到批评,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第三十条  实行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对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按规定程序办理。对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学校纪委依据党纪政纪条规对有关责任人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需要给予学院、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由学校纪委决定,报学校党委备案后负责实施。需要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对领导干部进行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的组织处理,或对学院、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予以纪律处分,由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根据职责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党委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对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相关单位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和执行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学校纪委。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91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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