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纪字【2018】13号
中共郑州工程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工作会议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为了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组织
(一)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每学期召开一至两次,一般安排在学期初或学期末。临时性会议或紧急会议不定时间,不定次数。
(二)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会议由校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当纪委书记不在学校时,因工作需要,纪委书记可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主持纪委工作会议。
(三)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由校全体纪委委员参加,纪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做好记录。根据会议内容,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纪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五)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会议的开会时间和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二、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研究、落实上级重要文件、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在我校的实施方案。
(二)针对我校全面从严治党和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状况,研究决定发布涉及全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政策性文件。
(三)审定学校纪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讨论、研究案件的立案、查处、复议、复核工作,对违纪党员、干部提出处理意见。
(五)审议纪检监察干部的调配、奖惩意见。
(六)纪委书记提交纪律检查委员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三、议事原则
(一)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会议的议题一般由纪委书记与副书记商议后提出。
(二)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会议应按预先确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
(三)会议发言应紧密围绕议题,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集思广益。
(五)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会议在决定问题时,须经过充分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表决。如对重要问题产生重大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决定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决定。
四、会议纪律
(一)与会人员应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者应事先向纪委书记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缺席会议。
(二)如无特殊情况,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应关闭通讯工具,不接待来访,不处理其它业务。
(三)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会议做出的决议,在未正式对外公布以前,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与会人员若有泄密、失密行为,要追究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五、会议落实
(一)凡经过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校纪委委员都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有任何与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会议决定的事项相违背的言行。
(二)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会议做出的决定,根据会议分工由具体负责的同志组织实施,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办理。
(三)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记录、督办落实。对于重要决定的执行情况,纪委办公室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汇报。
2018年11月28日
中共郑州工程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11月28日印发